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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明确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仍然继续执行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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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明确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仍然继续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5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15 来源: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渝地税发〔2008〕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见附件一)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变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见附件二)有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

二、通讯补贴收入是指各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个人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个人通讯费用,以及发放含通讯费用性质的工作性补贴。通讯补贴的范围界定为:单位为个人发放或支付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上网等费用。

三、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通讯补贴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有关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一月七日

 

附件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zip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4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8年1月7日

渝地税发〔2008〕3号

三、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通讯补贴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三、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通讯补贴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有关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附件二: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税发[1999]5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04-0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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