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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发布《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该通知一个重大调整就是2018年5月1日之后要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但关于这500万元的标准,有三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起来了解下吧!~
问题一
我公司既有销售货物、又有销售服务,是不是规定期限内只要一项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就可以不用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答:不是!2018年5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销售额超过500万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问题二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这里的年应税销售额,具体包括哪些?是否包括了免税销售额?
答: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问题三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5月1日后都能申请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不可以!18号公告第一条对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进行了界定,只有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一:只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没超过规定标准的,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是,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两个条款联系起来理解,也就意味着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此次允许转登记的,不包括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
条件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
因此,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为小规模纳税人。
来源:上海 ·宝山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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