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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6月15日发文明确这个31年前出台的深圳新建房屋免纳房产税三年的政策仍然有效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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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8年第3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时间:2018-06-15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相关规定,我局对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2.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06-15
一、公告出台背景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有效,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为及时将清理出的《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制定本公告。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对象是截至2018年6月14日由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含两局单独制定发布、两局联合制定发布、两局分别或共同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以其他部门文号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此次发布的全文失效废止的文件82件,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文件3件。
附件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1 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1997-1-21 深国税发〔1997〕46号  
2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9-11-2 深国税发〔1999〕530号  
3 关于明确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 1999-11-4 深国税发〔1999〕542号  
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帐户取得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9-12-15 深国税发〔1999〕619号  
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 2000-9-15 深国税发〔2000〕466号  
6 关于加强企业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管理的通知 2001-9-29 深国税函〔2001〕155号  
7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2002-5-14 深国税发〔2002〕154号  
8 关于受理从我局网站下载的征管表格的通知 2002-9-6 深国税函〔2002〕267号  
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3-14 深国税发〔2003〕95号  
10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9-22 深国税发〔2003〕258号  
11 关于深圳市报刊发行局所属邮政报刊亭销售报刊征税问题的通知 2003-11-11 深国税函〔2003〕432号  
12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国税全市通”(一期)业务的通告 2004-4-30 深国税告〔2004〕5号  
13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国税全市通”(二期)业务的通告 2004-9-27 深国税告〔2004〕18号  
14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方式的通告 2004-5-14 深国税告〔2004〕7号  
15 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4-5-27 深国税发〔2004〕107号  
16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人日常申报中的多缴税额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4-6-21 深国税函〔2004〕168号  
17 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4-6-29 深国税发〔2004〕125号  
1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2004-7-30 深国税发〔2004〕153号  
19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04-12-24 深国税告〔2004〕23号  
20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抵缴欠税文件的通知 2005-2-1 深国税发〔2005〕37号  
21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2-25 深国税发〔2005〕52号  
22 关于下发影像系统有关运行规范的通知 2005-3-7 深国税函〔2005〕57号  
23 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影像系统征管资料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5-5-19 深国税发〔2005〕97号  
2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2005-8-5 深国税发〔2005〕140号  
25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的通告 2005-10-20 深国税告〔2005〕15号  
2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及“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5-10-24 深国税函〔2005〕255号  
27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领用《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通告 2005-11-14 深国税告〔2005〕17号  
28 关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申报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2006-2-8 深国税函〔2006〕34号  
2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5-8 深国税函〔2006〕113号  
30 关于规范纳税人金税设备故障处理流程的通知 2006-6-8 深国税函〔2006〕139号  
3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2006-12-31 深国税发〔2006〕214号  
32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1-16 深国税发〔2007〕9号  
33 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07-1-18 深国税发〔2007〕11号  
34 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9-7 深国税发〔2007〕143号  
35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储蓄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告 2007-8-12 深国税告〔2007〕8号  
3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2007-10-30 深国税函〔2007〕294号  
37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5-21 深国税发〔2008〕71号  
38 关于修订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2008-8-4 深国税发〔2008〕113号  
39 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便利直通车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8-8-11 深国税发〔2008〕118号  
40 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2008-8-13 深国税发〔2008〕123号  
41 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欠税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008-11-24 深国税发〔2008〕168号  
42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告 2009-1-6 深国税告〔2009〕1号  
43 关于遗失单联式发票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2009-4-2 深国税函〔2009〕114号  
44 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6-2 深国税函〔2009〕191号  
45 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厅征管业务的通知 2009-10-26 深国税发〔2009〕169号  
46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2009-12-24 深国税发〔2009〕217号  
47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2010-1-12 深国税发〔2010〕10号  
48 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10-5-18 深国税发〔2010〕75号  
49 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0-5-27 深国税发〔2010〕79号  
50 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9-1 深国税发〔2010〕126号  
51 转发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调整的通知 2010-11-26 深国税函〔2010〕366号  
52 关于网上开具缴(退)税款凭证的公告 2012-1-1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1号
 
53 关于增值税纳税人办理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2-1-2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3号
 
54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2-1-2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4号
 
55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2-2-28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6号
 
5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具纳税证明的公告 2013-6-3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7号
 
57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3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8-19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14号
 
58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集中办理的公告 2013-11-29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20号
 
59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2014-1-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1号
 
6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4-12-8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16号
 
6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深圳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的公告 2014-12-24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18号
 
62 关于发布《深圳市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2015-2-1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2号
 
63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公告 2015-3-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4号
 
64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5-5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1号
 
6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1985-10-23 深地税发〔1995〕383号  
66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农村城市化中成立的集体股份制企业房产评估后新增价值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6-10-11 深地税发〔1996〕559号  
6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或购置新建的房屋申报免税问题的通知 1999-6-8 深地税发〔1999〕258号  
68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2009-10-27 (深地税规〔2009〕1号)  
69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再销售的商品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2000-7-4 深地税发〔2000〕461号  
7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2001-11-27 深地税发〔2001〕900号  
7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2003-9-1 深地税发〔2003〕745号  
7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1-10 深地税发〔2005〕17号,
 深地税告
 〔2013〕16号修订
 
73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通知 2005-10-19 深地税发〔2005〕523号  
74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房地产转让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12-6 深地税发〔2005〕516号  
7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征的地方税费有关问题通告 2013-8-5 深地税告〔2013〕9号  
76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子缴款凭证的通告 2013-8-15 深地税告〔2013〕10号  
7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告 2013-11-29 深地税告〔2013〕17号  
78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3-12-17 深地税告〔2013〕21号  
79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消费税附征的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9-16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1号
 
8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2016-5-3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1号
 
8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地方税费的公告 2016-9-26 深地告〔2016〕4号  
8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纳税人税收征管衔接金税三期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6-9-28 深地告〔2016〕5号  
 
附件2: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失效废止条款  
 
1 关于停止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等税收问题的通告 2002-12-19 深国税告〔2002〕8号 第二点  
2 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987-7-9 (87)深税政三字第109号 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1999-8-24 深地税发〔1999〕374号 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税政三﹝1987﹞109号
【发文日期】1987-07-09
【实施时间】1987-07-01
依据深地税发[2006]94号 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本法规第二十九条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依据深地税发[2006]94号 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本法规第二十九条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各分局,宝安县、蛇口区税务局,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现对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将房产作价投资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个人兴办企业,其房产税由谁缴纳的问题。
将房产作价投资、入股或作为条件与其他单位、个人兴办合资、合作、联营或股份制企业的,产权仍属原产权人所有的,由原产权人缴纳房产税;产权属合资、合作、联营或股份制企业所有的,  由合资、合作、联营或股份制企业缴纳房产税;如果产权归属未确定或纠纷未解决的,应由合资、合作、联营或股份制企业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的房产,由谁缴纳房产税问题。
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给单位和个人经营的房产,仍由出包、出租的企业缴纳房产税。
三、[本条款失效]关于企业的干部、职工宿舍缴纳房产税问题。
企业分配给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居住的宿舍,按《办法》第五条规定“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房产税。企业出资给干部、职工建造宿舍,资金不足部份由干部、职工负责;或由干部、职工集资建造宿舍,资金不足部份由企业负责。宿舍建成后分给出资的干部、职工使用,以及企业将宿舍折价售给干部,职工的,如产权已转为个人所有,不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按个人的房产征免房产税;产权尚未转移,仍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应由企业缴纳房产税。
企业的宿舍供其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干部、职工居住,产权属企业所有,应由企业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房产供他人使用由谁缴纳房产税的问题。
产权所有人将房产供给其它单位、个人使用,不论是以折旧费、修理费、补偿费还是承包费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属租金性质,均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
五、关于土地无租供给他人建造房屋,一定期限后房屋无条件归提供土地方所有,由谁缴纳房产税的问题。
土地无租供给其他单位,个人建造房屋,双方在契约上订明房屋建成后,在一定期限内由建房方使用,期满后房屋无条件归提供土地方所有,在建房方使用期间应由建房方缴纳房产税,房屋归提供上地方所有后,应由提供土地方缴纳房产税。
六、[本条款失效]关于承租人将租入房屋进行添建,扩建、重建由谁缴纳房产税的问题。
承租人将租入的房屋进行添建、扩建、拆除重建,双方在契约上订明添建、扩建、重建的房屋在一定期限内由承租方使用,不交房租,期满后无条件归属出租方所有,承租人在无租使用期间,应按规定缴纳添建、扩建、重建的房屋房产税。添建、扩建、重建的房屋归属出租方所有后,应由出租方缴纳房产税。
七、关于承租人按出租方要求对租入的房屋进行维修其费用是否并入租金计征房产税的问题。
承租人按出租方的要求对租入的房屋进行改造、维修、装修,其费用属租金的组成部份,  应并入租金由出租方缴纳房产税。
八、关于免税单位借入房产的纳税问题。
免税单位无租借入房产用于非生产营业的,免征房产税;用于生产营业的,应由借入单位缴纳房产税。
借入已税房产,在已税有效期内不再缴纳房产税,也不办理退税。
九、[本条款失效]关于房产原价的问题。
《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房屋原价”是指建造房屋(包括新建、添建、重建房屋)、购买商品房所支付的总金额,包括装修费和各种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价款,如:暖气、冷气、卫生、通风、照明系统;供水、供气、供油、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等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如装修费中包含家具、家用电器,财务上又能分得清的,可减去家具、家用电器的价款计征房产税。
十、[本条款失效]关于用外币购、建的房产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征房产税问题。
建造房屋或购置商品房以外币支付的,应按工程结算、购买商品房支付外币的当天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金额计征房产税。如果支付的外币已按规定折合成人民币记帐的,  则按帐面的人民币金额计征房产税。
十一、[本条款失效]关于以何种货币缴纳房产税的问题。
房产出租、租金收取兑换券的,应以兑换券缴纳房产税;收取外币的,按缴纳税款当天的外汇牌价折合成兑换券缴税。
生产营业单位其收入纯为外币的,按缴纳税款当天的外汇牌价折合成兑换券缴税。既收取人民币,又收取外币、兑换券的,可以人民币缴税。
个别纳税人以兑换券交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分局审核后报市局批准,可以人民币缴纳。有关兑换券的规定失效。
十二、关于转租房产的征税问题。
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高于原支付租金部份,应由转租人按“百分之十八税率”计缴房产税。
十三、[本条款失效]关于可提前交纳房产税的问题。
按《办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应于每季末月(三、六、九、十二月)缴纳房产税。但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纳税人可在纳税期限内,提前缴纳当年若干季度的税款。
十四、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登记备案的各种社会团体:
(一)从事广泛群众社会活动的团体。如:工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农民协会、渔民协会、工商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
(二)从事文学艺术、美术、音乐、戏剧之文艺工作者团体。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戏剧工作者协会、美术工作者协会、音乐工作者协会等。
(三)从事某种专门学术研究之学术研究团体。如:医师联合会、自然科学工作者协会、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
(四)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之社会公益团体。如: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
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免税。用于营业、出租、出包以及出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十五、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解释。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纳入国家事业编制,其所需经费全部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或本身有非经营收入,但收不抵支,由国家财政部门实行差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艺术馆、文化馆(站)、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场)、广播电台、新华通讯社、报社、劳改管教单位、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等。
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出租、出包以及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十六条、关于机关、团体、军队所属单位自用房产免税问题。
《办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包括所属医疗单位、幼儿园、不对外营业的小卖部、用于放映电影、演戏而不对外售票的礼堂、影剧院(场)等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七、关于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的房产征免税的问题。
《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所称“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直接用于纪念、陈列、展览和供游客参观游览的场所,办公室、干部、职工家属宿舍,教士、僧侣宿舍,生活、福利设施用的房产,以及供举行宗教仪式活动所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用于营业,如旅业(包括宾馆、招待所)、饮食业、商业、照相馆、影剧院(场)、舞厅等和出租、出包以及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十八、关于劳改管教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劳改管教单位自用的房产,如:办公室、警卫室、礼堂、医务室和干部、职工家属宿舍,犯人宿舍、生活福利设施用的房产,以及监狱、看守所、少年管教所内生产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用于对外营业、出租、出包,以及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十九、军队房产的征免税问题。
军队(含武装警察)内部的服务社、物资调拨供应单位、宾馆、招待所、生产军品的军工军需企业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用于出租、出包、以及出借绐企业使用的房产;生产民品的军办企业,对外营业的宾馆、招待所、服务社的房产;放映电影,演戏对外售票用的礼堂、影剧院(场),以及对外营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军正军需企业;既对军内又对军外营业的宾馆、招待所、服务社等,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就用于生产民品、对外营业部份征收房产税。
在征收工作中,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有关报表、资料应妥善保管。
二十、关于各级地方工会所属单位房产征免税的问题。
地方工会所属的学校、培训班、医院、疗养院自用的房产和供职工文娱活动,进行文化教育使用的文化宫、俱乐部等文化娱乐单位自用的房产,  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如:宾馆、招待所、小卖部、饮食服务等单位的房产,对外售票的影剧院、娱乐场、舞厅,以及出租、出包、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二十一、关于外地办事机构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特区外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在特区内的办事机构,凡行使地方政府职能的,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出租、出包,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二十二、关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政府、村委会自用的房产,及其兴办的图书馆(室)、文化站(室)、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门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出租、出包、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二十三、关于私立学校、诊所、托儿所、幼儿园的房产征免税的问题。
私立学校、诊所、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出租、出包、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二十四、关于企业和主管部门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等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如与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房产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二十五、关于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不列入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种事业单位的房产征税问题。
自收自支的事业管理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不列入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种事业单位的房产,均不属《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的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二十六、[本条款失效]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房产征免税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房产,用于营业,出租部分,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二十七、[本条款失效]关于新建或购置新建的房屋免征房产税的问题。
《办法》第九条关于“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新建的房屋”是指纳税单位在一九八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建成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个人新建、购置的新建房屋。
在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以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已购进或已落成的新建房屋,免征房产税三年;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投资的合作、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已购进或已落成的新建房屋,免征房产税五年;凡免税期未满的,可继续免税到期限届满。
经市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房产,凡减免税期未满的,可继续减免税到期限届满。
1987年5月4日 《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第九条 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
除本办法第八条和前款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二十八、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征免房产税的问题。
在基建工地直接为本工地基建工程服务的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单位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后交施工单位使用的,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基建工程结束后,仍继续使用的,应从基建结束之月份起由施工单位交纳房产税,交还给基建单位的,由基建单位从接收之月份起交纳房产税。
二十九、[本条款失效]关于地下室征免税问题。
房屋地下室是房屋的组成部分,应照章征收房产税,但有的地下室是为了战备需要而建造,平时不使用的,可从宽掌握,由各分局,区、县局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三十、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征免房产税的问题。
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由纳税人申报,经分局、区、县局核实,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但对已征税款,不予退税。
三十一、[本条款失效]关于房屋经改建、装修后原值发生变化,如何计征房产税的问题。
已税房产进行改建,装修竣工后,不论房产的原值是否发生增减,在已纳税有效期内,不办理多退少补,从下一个纳税期起,按改建、装修后的房产原值计征。
三十二、[本条款失效]关于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工商业户减免房产税的问题。
远离各管理区所在地,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偏远地区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可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经核实后报市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三十三、[本条款失效]关于孤寡老人靠出租房屋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如何减免房产税的问题。
孤、寡老人靠出租房屋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凭当地居委会、乡村证明,向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请,经分局或区、县局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三十四、[本条款失效]关于商品房征免房产税的问题。
为了照顾注册经营商品房单位,对其未出售的商品房屋可免征房产税,自用、出租、出包、作价投资、入股或作为条件与其他单位、个人兴办合资、合作、联营或股份制企业的房产,按《办法》第九条规定,自建成之月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三十五、关于申报登记起算日期的问题。
《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的“竣工之日”是指委托施工单位建造、添建、改建、改装房屋的工程验收完毕之日或自行施工完工之日。工程验收或完工之前已使用、出租、出借的,则视实际启用、出租,出借之日为竣工之日。
购进房屋、出租房屋、产权转移之日是指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之日。
三十六、本通知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市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5]459号 发布日期:2005-9-22 执行日期:2005-9-22
为准确执行税收政策,根据深圳市政府1987年5月4日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办法》第九条关于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九条中的“购置的新建房屋”是指纳税人在一级市场(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新建房屋。如从二级市场转让购买的房屋,不论前业主有否使用,均不属于“购置的新建房屋”的范围。
二、原深圳市税务局1988深税二字第106号文中“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房屋,不能视为购置的新建房屋,再给予免税照顾”的规定,是指纳税人从一级市场(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已使用过(如房地产开发商用于出租、自用)的房屋,由于该部分房屋在房地产开发商使用时已享受房产税免税优惠,因此,该部分房产不得重复免税。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界定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地税发〔2001〕6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8年第4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时间:2018-06-15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相关规定,我局对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时间:2018-06-15
一、公告出台背景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有效,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为及时将清理出的《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制定本公告。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对象是截至2018年6月14日由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含两局单独制定发布、两局联合制定发布、两局分别或共同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以其他部门文号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此次发布的可继续执行的文件25件。其中,全文有效19件,部分条款废止6件。
 
附件: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文件效力  
 
1 关于调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更正申报现行流程问题的通知 2007/7/2 深国税发〔2007〕101号 全文有效  
2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2008/8/6 深国税函〔2008〕274号 第三条、第五条废止  
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9/4/10 深国税发〔2009〕60号 全文有效  
4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2010/9/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第五点“有关法律责任”的
 (一)(二)(三)内容废止。
 
5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驻深二级分支机构所属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2011/2/24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全文有效  
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2011/11/1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7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 2013/6/9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第三条废止  
8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发票供应事项的公告 2013/8/29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全文有效  
9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4/12/25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 全文有效  
1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2015/11/13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全文有效  
11 深圳市国税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5/1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全文有效  
12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2017/12/28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全文有效  
1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3/31 深国税发〔2008〕45号 第二条废止  
14 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987/7/9 (87)深税政三字第109号 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废止  
1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1999/8/24 深地税发〔1999〕374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废止  
16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监理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2000/1/20 深地税发〔2000〕91号 全文有效  
1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9/22 深地税发〔2005〕459号 全文有效  
18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9/22 深地税发[2009]460号 全文有效  
19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2010/7/23 深地税告〔2010〕6号 全文有效  
2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0/2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9/19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3号
全文有效  
2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2016/12/19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7号
全文有效  
23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2017/2/13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1号
全文有效  
24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公告 2017/12/29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18/1/26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深国税函[2008]274号  发文时间:2008-8-6  实施时间:2008-8-6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以来,各区分局在执行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市局加以明确。为了方便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2007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享受相关过渡政策的问题
(一)发生跨区迁移企业的处理
1.迁入特区内:2007(年3月16日含)之前从深圳市外及特区外(仅含宝安、龙岗区,下同)迁入特区内的企业,按特区内企业享受相关过渡优惠政策;2007之后从特区外迁入特区内的企业,按特区外企业享受相关过渡优惠政策;年3月16日2007之后从深圳市外迁入特区内的企业,原则上不能按特区内企业享受相关过渡优惠政策,但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符合国发[2007]39号、财税[2008]1号文相关过渡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关过渡优惠政策。
2.迁往特区外:2007年3月16日(含)之前从深圳市外及特区内迁往特区外的企业,按特区外企业享受相关过渡优惠政策;2007之后从特区内迁往特区外的企业,按特区内企业享受相关过渡优惠政策;2007年3月16日之后从深圳市外迁往特区外的企业,原则上不能按特区外企业享受相关过渡优惠政策,但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符合国发[2007]39号、财税[2008]1号文相关过渡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关过渡优惠政策。
(二)改变生产经营业务性质企业的处理
1.在2007年3月16日之后改变生产经营业务性质的特区内、特区外企业,仍可分别按规定享受低税率过渡政策。
2.在2007年3月16日之后改变生产经营业务性质的特区内、特区外企业,既不能按原生产经营业务性质享受定期减免税过渡政策,也不能按新的生产经营业务性质享受定期减免税过渡政策。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需要以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或其他资格)证书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除外。
(三) 已申请减免税的企业延续享受定期减免税过渡政策的处理
2007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已经申请过减免税,但因各种原因而未获批准或仅批复了2007年度减免税的企业,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于不需要以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或其他资格)证书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企业,若其在2007年3月16日(含)之前符合原相关定期减免税政策的规定,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过渡政策。
2.对于需要以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或其他资格)证书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企业,若其在2007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取得2007年度相关资质(或其他资格)证书,并符合原相关定期减免税政策的规定,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过渡政策。
二、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内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问题
内资企业按照原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原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不再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三、关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问题
(一)总分支机构在年度中间实行汇总纳税的,则分支机构在实行汇总纳税前已经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相对应的利润额,在总机构实行汇总纳税后的申报(含预缴申报、年度申报)中不再反映。
(二)总分支机构均在深圳市内,并按照原相关规定分别享受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应按相关定期减免税过渡政策的规定分别计算各自减免税额。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征管范围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征管范围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即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方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五、关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
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必须出具中介机构鉴证报告,作为年度汇算清缴的附报资料。
二○○八年八月六日
修正: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四条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三条、第五条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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