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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的胞姐(简称何某)是五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某是何某公司的工作人员;何L系何某胞妹。
一、起因
2016年年底,何某的两家有限公司因为涉税方面的事,在税务方面从正常户转成非正常户。何某害怕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的查处,就指使他人将上述两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资料整理打包好。2017年3月份,何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的查处,安排他人、陈某采用烧毁的方式将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账务资料全部销毁。
二、胞妹出力“相助”
2017年4月12日,在何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胞妹何L为帮助胞姐何某逃避公安机关查处,伙同陈某将其他三家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资料,转移藏匿。2017年7月份,将以上公司财务资料拖至长沙县某地一砖厂内烧毁,致使三家公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资料被全部销毁。
三、受刑罚
虽然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资料被全部销毁,但是,增值税发票系统的数据是无法销毁的,案件还是经过鉴定,2015年至2016年,五家公司对某药企开具巨额增值税发票,其中何某自己组织销毁的两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共计金额33727万元,其胞妹何L组织销毁的三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加税合计金额15176万元。
近日法院一审宣判:何L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陈某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相关法律知识
(一)刑法对销毁财务资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刑法对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罚金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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