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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税
保障残疾人平等拥有就业权利,既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国家、省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小编这就带您一一了解:
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注意事项: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①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②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③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④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个人所得税优惠
我省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实行“先征后退”原则,即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须先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再按照规定办理退税。
减征幅度: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即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一级至六级(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5000(含)元的,100%减征,超过5000元至20000(含)元的部分,减征50%;残疾程度为轻度,即残疾等级为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七级至八级的转业、复员、退伍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的50%计算。
减征期限:残疾人的所得,每年均可减征。
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注意事项:
① 享受税收优惠的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② 可申请退还的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或者其扣缴义务人在我省范围内自行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限。
③符合规定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及时办理上一年度的减免税申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7号))
【政策解读】安置残疾人就业相关优惠政策, 不知道你就亏大啦!(二)
2018-05-02 江苏地税
节前小编为大家梳理了安置残疾人就业相关优惠政策(详情见:一期链接),今天继续哟!
增值税优惠
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注意事项:
① 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②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③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④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注意事项:
① 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② 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对我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意事项: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享受免税政策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②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③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④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1〕3号))
安置残疾人就业相关优惠政策您都了解了吗?
还有后续!敬请关注!
【政策解读】安置残疾人就业相关优惠政策, 不知道你就亏大啦!(三)
2018-05-03 江苏地税
前几天小编为大家梳理了安置残疾人就业相关优惠政策(详情见:一期、二期链接),今天继续哟!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
1、用人单位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苏政发[2017]114号)
2、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
3、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4、自2017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和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就业的,按照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按照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1/2、不高于2/3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用人单位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给与适当补贴和奖励。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对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的,可按规定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标准: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不重复享受按比例补贴),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
注意事项:
享受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 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
② 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
③ 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
④ 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
⑤ 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⑥ 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
⑦ 按规定参加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
(《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苏政发[2017]114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残发〔2013〕78号))
和残疾人相关的政策,小编带领大家一一了解了,希望能够帮助您,助推企业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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