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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混合销售的干货都在这
2017-09-19 云南国税
混合销售这个概念自增值税条例实施以来,像魔咒一样困扰过很多财务人员,全面营改增后,财税江湖中又开始流传有关它的各种传说,究竟混合销售业务如何处理呢?今天小编为您梳理了满满的干货过来,快来一起围观!
1、混合销售成立的条件: ——2条
同时满足: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2、如何判断是否是一项销售行为?——2条
判断原则(满足其一):
① 货物和服务未单独计价;
②货物和服务不能拆分,否则不能实现正常使用。即使分开计价,分立合同,分开核算,也是混合销售。例如销售门窗,如果不安装就不能使用,二者不能拆分。
3、混合销售分类
按货物征税的混合销售+按服务征税的混合销售
4、是否按货物和服务的金额占比来划分混合销售,是按货物征税还是按服务征税?
答:按主营业务确定,不以金额占比划分混合销售类型。
存在一种状态: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对于设备经销商与安装公司,同一项业务但分别属于按货物征税的混合销售和按服务征税的混合销售。
5、关注特殊混合销售行为的业务处理——按兼营对待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编辑设计:云南国税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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