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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廉政建设要求,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证券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切实增强廉政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禁止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行为。
二、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全面提升合规风控水平,严格履行背景调查、合同审查、费用审批等流程,强化对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行为的管控力度,确保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三、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执业过程中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必要的专业服务。证券公司应恪守勤勉尽责义务,根据法规规定和客观需要合理使用第三方机构服务,证券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第三方机构而减轻或免除。
如存在上述聘请情形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等提交各类投资银行类项目申请(以下简称项目申请)时,应在发行保荐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主承销商核查意见、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或证券公司出具的其他文件(以下简称披露文件)中披露第三方机构的基本情况、资质资格和具体服务内容。
四、除前款规定情形外,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项目申请时应在披露文件中披露聘请的必要性,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 具体服务内容和实际控制人(如有),以及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和支付方式。
五、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应在项目申请时提交不存在相关聘请行为的承诺函。
六、证券公司应对投资银行类项目的服务对象进行专项核查,关注其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及相关聘请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证券公司应就上述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七、本意见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是指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和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如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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