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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契税、土地收益金和转嫁代办费用的通知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5-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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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契税、土地收益金和转嫁代办费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21 来源:安宁区政府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税务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兰政办发﹝2023﹞158号)有关要求,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得违规代收代缴契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有关规定,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应由购房人缴纳的契税,购房人应自行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不得将代收购房人应缴契税作为商品房销售和交付的前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交房时引导购房人通过“甘快办”APP等税务部门认可的渠道线上办理缴纳契税业务,或自行到税务部门办事大厅线下办理缴纳契税业务。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强制收取或以税务局名义代收契税的,购房人可向房屋所在地税务部门举报反映,由税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不得违规代收土地收益金


根据《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5号)《兰州市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实施方案》(兰办字﹝2021﹞64号)有关规定,土地收益金由不动产所在地辖区住建部门核算,核算后将核算结果推送属地税务部门,并在住建部门网站和需缴纳土地收益金小区进行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配合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引导购房人到税务部门自行办理缴纳业务。对于已代收土地收益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缴纳,或退还购房人由其自行缴纳。对于逾期未向税务部门缴纳,也不退还购房人的,税务部门应将企业名单推送至自然部门,需限制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在出让公告及竞买须知中予以明确。


三、不得将代办服务费转嫁给商品房买受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规定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办理商品房不动产登记手续外包给中介机构的,代办服务费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对于将服务费用转嫁给商品房买受人的违规行为,由住建部门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公开通报等处置措施予以处理,并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对于违规收取代办服务费,经住建部门约谈仍不退还购房人代办服务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对房地产企业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当《不动产权证书》已由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办方”)完成代申领手续并实际持有,但因权利人与代办方存在经济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代办服务费争议、物业费欠缴等情形),导致证书未能依约移交权利人时,权利人可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补发证书。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相关部门应在办事大厅醒目位置、官方网站及官方公众账号等多渠道公示相关政策法规,提高购房人的知晓度;设置政策咨询专窗,配备专职导办人员,准确、完整解答咨询问题,收集反馈信息并及时处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等单位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切实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五、举报方式


(一)违规代收契税、土地收益金举报电话:12366;


(二)违规收取代办服务费举报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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