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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企业减税名单核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25-07-08
各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12号)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4〕21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减税名单核定工作,经研究决定,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湖南省境内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取用水计量设施(器具)配备应满足用水效率计算要求,并能够准确计量全部取(排)水量。
(三)上一年度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工业用水国家定额标准详见附件1)。有多种产品的,原则上每种产品均应达到对应的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
(四)上一年度不存在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
二、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纳税人享受水资源税减征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符合申报条件且有意向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于2025年9月3日前(2026年起,每年3月3日前)向负责日常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即为日常监管部门,流域机构发证的由省水利厅负责日常监管)报送《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纳税人申报表》(见附件2)和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受理审核。按照“谁监管、谁审核”的原则,市县两级负责日常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审核。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辖区内市县两级审核结果,于2025年9月15日前(2026年起,每年3月15日前)将核定的纳税人名单及申报资料(电子版)正式行文报送省水利厅。
(三)省级公布。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税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进一步复核后,对符合减征条件的纳税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内无异议,将于2025年9月30日前(2026年起,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纳入名单的纳税人,其本年度相应工业用水部分可以按规定申报享受减征20%水资源税优惠政策。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密切协作,强化政策宣传指导,严格把控审核程序,做到应审尽审、应报尽报,全面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对减税名单内纳税人加强日常监管,如水行政主管、税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纳税人存在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的,纳税人自违法取用水行为发生之月起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申报资料应包括与纳税人享受减征政策有关的取水计量数据、发电量数据、产品产量数据等。纳税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发现纳税人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税资格等不符合减税条件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暂停纳税人享受的水资源税减免,并将情况及时反馈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相关单位核实完毕后将重新确认纳税人减税资格。
(五)申报、审核、报送等程序可依托湖南省取用水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线上办理,相关资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联系人:湖南省水利厅王谦,0731-85483322
湖南省财政厅郭鹏,0731-85165131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贾惠宾,0731-85579251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张文彬,0731-88955371
附件:1.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参考名录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7月1日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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