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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5-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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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提升职业技能,兜牢失业保障底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具体条件为:2024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2024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返还标准为: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4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含)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同一参保人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1次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且不得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对取得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2025年云南省特色优势产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人员,可增加2次补贴次数,一证一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扎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失业保险金标准全省统一,按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作,落实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


四、加强经办服务管理。各地要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筛查符合稳岗返还政策条件的参保单位名单,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短信等方式告知并确认符合政策条件的参保单位后,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领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要进一步提高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证岗相适;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就业需要,积极鼓励在职参保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急需紧缺工种培训取证。经办机构要加强主动服务,畅通线上线下申领渠道,审核完毕后及时反馈结果。


五、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各地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优先确保保生活待遇支出。要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内控机制、严防经办风险,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要建立协同审查机制,加强业务数据共享比对,会同相关部门重点核查持参保地或领金地以外所获证书、批量持同一评价机构所发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等情形;核查已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领取社保补贴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要加强异地重复领取、生存状态或身份状态异常人员领取、短期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疑点数据排查,切实防范多领、冒领、骗取等违规领取待遇情况。要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迟报或刻意压低要情层次。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保险各项稳岗惠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确保失业保险稳岗惠民各项政策落地见效。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既通过官网官微、报刊广播、政务大厅展板等多种渠道推广,又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主体精准推送,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推动应享尽享。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5年5月20日


《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5年5月20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云人社发〔2025〕9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云人社发〔2025〕9号),推出一揽子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提升职业技能,兜牢失业保障底线。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延续实施2项稳岗惠民政策举措。一是助力企业稳定岗位。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至2025年底;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60%返还。二是助力劳动者提升技能。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保年限并拓宽受益范围至2025年底,对参保缴费满1年、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技能提升补贴。加强重点支持,在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的基础上,对取得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2025年云南省特色优势产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还可增加2次补贴次数;推动证岗相适,提高补贴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服务当地产业发展、就业需要和企业岗位需求。同时,强调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和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工作。《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抓紧抓实抓细政策落地见效。


(一)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1.申领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2024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2024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所在地区的产业调整和环保政策,且不属于“僵尸企业”及严重失信企业。


2.返还比例: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4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60%返还。


3.稳岗返还资金用途:企业获得的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4.返还方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系统筛查具备实施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单位,核实相关信息,并在当地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直接返还参保单位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领并按规定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


5.执行期限: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1.政策对象范围:参加失业保险1年(含)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2.申领条件:推动技能提升补贴证岗相适,对按规定取得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同一参保人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1次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且不得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3.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4.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可增加补贴次数。对取得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2025年云南省特色优势产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人员,可增加2次补贴次数,一证一补贴。


5.申领方式: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云南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https://hrss.yn.gov.cn/zwfw/portal-online/#/modules/home/home)或登录“云南人社12333”App申领。


6.执行期限:2025年12月31日。


(三)扎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作。落实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


1.失业保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按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发,按月发放,目前标准为1863元/月,具体享受失业保险金月数按参保时间的长短来核定,最短2个月,最长24个月。


2.价格临时补贴。根据《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文件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1139号)要求,达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的,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核发价格临时补贴。


3.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待遇。


4.落实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2025年1月1日至2039年12月31日期间,在云南省内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后,可按我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享受政策期限按大龄领金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同时享受。采取“先缴后补”模式,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按规定向领金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养老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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