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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示范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和《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7-1号),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调整后的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后的纳税等级分类
(一)巴州区划分为五级:一级土地14元/平方米,二级土地10元/平方米,三级土地6元/平方米,四级土地4元/平方米,五级土地2元/平方米。
(二)恩阳区划分为六级:一级土地10元/平方米,二级土地7元/平方米,三级土地4元/平方米,四级土地3元/平方米,五级土地2元/平方米,六级土地1元/平方米。
(三)南江县划分为六级:一级土地12元/平方米,二级土地9元/平方米,三级土地6元/平方米,四级土地4元/平方米,五级土地3元/平方米,六级土地2元/平方米。
(四)通江县划分为五级:一级土地12元/平方米,二级土地9元/平方米,三级土地6元/平方米,四级土地3元/平方米,五级土地2元/平方米。
(五)平昌县划分为五级:一级土地10元/平方米,二级土地8元/平方米,三级土地6元/平方米,四级土地3元/平方米,五级土地2元/平方米。
二、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巴府函〔2014〕32号)同时废止。各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宣传,确保严格执行;对偷、逃、抗税等行为,要依法查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大力配合,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巴中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3日
文字解读|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一、调整背景
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发展,特别是新型城镇化建设快速推进,城镇人口聚集能力大幅增强,全市城镇规划面积不断扩大,加之近年来大规模撤并乡镇,同一城镇发展重心发生较大变化。这些因素导致目前执行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文件(巴府函〔2014〕32号)确定的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已不适应当前发展实际。同时巴府函〔2014〕32号文件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至今已届满10年。因此,有必要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二、政策依据
(一)土地使用税实行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1.大城市6元至30元;2.中等城市4.5元至24元;3.小城市3元至18元;4.县城1.5元至12元;5.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8元。
(二)纳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的确定。《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订相应的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调整主要内容
(一)巴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由“原城区5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18元至4元,建制镇2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3元至2元”调整为“巴州区征税范围内土地统一划分为5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14元至2元,具体为14元、10元、6元、4元、2元”。同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土地等级范围进行调整和补充。
(二)恩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由“原城区3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10元至3元,建制镇2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3元至2元”调整为“恩阳区征税范围内土地统一划分为6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10元至1元,具体为10元、7元、4元、3元、2元、1元”。同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土地等级范围进行调整和补充。
(三)南江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由“原县城5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12元至3元,建制镇2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3元至2元”调整为“南江县征税范围内土地统一划分为6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12元至2元,具体为12元、9元、6元、4元、3元、2元”。同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土地等级范围进行调整和补充。
(四)通江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由“原县城5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12元至3元,建制镇2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3元至2元”调整为“通江县征税范围内土地统一划分为5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12元至2元,具体为12元、9元、6元、3元、2元”。同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土地等级范围进行调整和补充。
(五)平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由“原县城5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12元至3元,建制镇2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3元至2元”调整为“平昌县征税范围内土地统一划分为5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10元至2元,具体为10元、8元、6元、3元、2元”。同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土地等级范围进行调整和补充。
四、政策实施期限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巴府函〔2014〕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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