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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党委宣传部、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要求,根据国家授权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市县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5年3月21日
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今年1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根据上述规定,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税务局印发了《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黑财规〔2025〕8号)。
二、主要内容
为减轻企业负担,保持政策连续性,在国家授权期限内,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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