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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24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的通知》 (财税 〔2024〕28号),规范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现将我区水资源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水资源税一般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其中税款所属期为2024年12月的, 自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11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2024年10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实施。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按照授权,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结合实际,确定了我区水资源税纳税期限。
二、公告制定的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确定西藏自治区水资源税一般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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