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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建房〔2024〕14号)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全区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包括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
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关凭证,能够正确计算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以及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房屋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及合理扣除费用凭证的,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其转让收入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核定征收率如下:
(一)转让住宅:1%;
(二)转让非住宅:1.5%。
二、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福建省范围内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填报《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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