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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隆ENP株式会社继承(株)可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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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隆ENP株式会社继承(株)可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22号


2024年5月6日,商务部收到可隆ENP株式会社(KOLON ENP,INC.)提交的申请,请求继承(株)可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KOLON PLASTICS,INC.)在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和其他权利义务。商务部对此进行了调查并作出继承税率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株)可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税率


2017年10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6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2023年10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3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在上述反倾销措施中,(株)可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6.2%。


二、调查程序


2024年5月6日,可隆ENP株式会社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公司由(株)可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可隆ENP株式会社,可隆ENP株式会社请求继承(株)可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在对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可隆ENP株式会社同时提交了有关更名的股东大会决议;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及企业登记簿、公司章程、股东及董事名单、生产设备及流程、原材料供应商和销售客户、关联方情况、产能及产量情况以及相关公证材料。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共聚聚甲醛产业。中国共聚聚甲醛产业对此不持异议。


三、继承税率决定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要求并附相应证据。公司关于共聚聚甲醛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销售渠道、经营管理等在更名前后均未发生实质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可隆ENP株式会社(KOLON ENP,INC.)继承(株)可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KOLON PLASTICS,INC.)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6.2%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以(株)可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KOLON PLASTICS,INC.)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30.4%反倾销税税率。


四、本公告自2024年6月21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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