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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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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损失”是指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财政补贴等补偿后的净损失额,在重大损失发生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20%(含)以上;重大损失发生年度无收入的,在重大损失发生年度年末资产总额的20%(含)以上。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减免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社会公益事业的纳税人,发生严重亏损的。


“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申请减免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含)以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公益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


“发生严重亏损”是指连续三年所得税汇算亏损,且每年亏损额均在对应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20%(含)以上,无收入的年度亏损额在对应年度年末资产总额的20%(含)以上。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减免申请所属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因突发性的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因素导致纳税人阶段性经营困难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按照省政府同意减免的条件、减免幅度等规定执行。


(四)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免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当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导致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免征自不能正常使用当月至恢复使用当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省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扶持且属于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的困难企业。


符合上述情形的,按照省政府同意减免的条件、减免幅度等规定执行。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中,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以纳税人财务报表数据为准。“亏损”是指纳税人依法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的所得(不包括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负;连续三年是指自申报减免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开始,往前推算连续三年。


二、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享受困难减免税:


(一)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四)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


1.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应提供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据,如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说明,或保险公司理赔凭证资料等。


2.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情形的,应提供亏损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并在减免税申请报告中写明符合条件的说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应提供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发文字号。


3.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情形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裁定文书。


4.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五项情形的,应提供县级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造成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相关材料。


5.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情形的,应提供经省政府同意减免的文件。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申请或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2.受理。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办理。县(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困难减免税事项进行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核准的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纳税人有补正资料的,补正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符合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适用上述流程,经核准给予减免的,房产税困难减免由同级税务机关按照上述流程即时核准。符合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情形的困难减免,由县(区)税务机关根据经省政府同意减免的文件即时核准。符合第一条第七项情形的困难减免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符合困难减免情形但未申请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房产税困难减免由县(区)税务机关核查后按照上述流程即时办理。


五、申请期限


符合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情形的纳税人应于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  


六、其他事项


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纳税人对减免税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责任,相关材料留存备查。申请享受减免税后情形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4年6月3日


关于《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管理,更好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七类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包括:1.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社会公益事业的纳税人,发生严重亏损的;3.因突发性的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因素导致纳税人阶段性经营困难的;4.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5.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导致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6.省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扶持且属于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的困难企业;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公告》第一条第二项中,“亏损”是指纳税人依法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的所得(不包括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负;连续三年是指自申报减免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开始,往前推算连续三年。不符合第二项“发生严重亏损”条件的,暂不予减免税,符合条件后,给予减免税。


《公告》第一条第三项中,突发性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是指省政府明确的突发性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


《公告》第一条第四项中,破产程序包括清算、重整、和解。


《公告》第一条第六项中,困难企业是指由省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扶持且属于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的困难企业,按照省政府同意减免的条件、减免幅度等规定执行。


(二)不得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公告》第二条明确了两类不得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包括:1.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第二条第一项“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的产业”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的办理资料


《公告》第三条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的资料,包括《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复印件以及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


《公告》第三条第二项减免税申请报告应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公告》第三条第三项纳税人已准确申报房、土两税税源明细信息的,直接在办税系统获取并经纳税人确认后,可不提供不动产权属类资料的原件、复印件。


《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纳税人已准确申报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的,直接在办税系统获取并经纳税人确认后,可不再提供。


(四)其他事项


《公告》第四条明确了困难减免税办理流程、核准时限、核准(办理)机关;第五条明确了纳税人困难减免税申请期限,特殊情形按实际情况申请;第六条明确了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纳税人连续年度符合困难减免税情形的,需要分年度分别核准。纳税人应对减免税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责任,相关材料留存备查。申请享受减免税后情形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明确了纳税人相关责任。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申请减免所属期为2024年1月1日及以后的税款按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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