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解读指南 | 政策资讯 |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搜索 |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统一两税纳税期限的征求意见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3-04-27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所得税、增值税申报表与填报说明对照汇编(2025年版) 万伟华◎编辑 解读申报表背后的“税收逻辑”》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困难企业发展,方便广大纳税人及时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相关优惠政策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云南省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云南省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等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解读。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5月2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电子邮件请发送至qjdsfg@126.com邮箱。


传真:0871-63649332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doc

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doc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3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云政发〔1986〕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第三条“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现将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和条件


(一)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包括: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等导致纳税人遭受较大损失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导致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


对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等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纳税人,其受灾后资产损失率(资产损失率=损失资产/资产总额×100%)须达到30%以上(含30%),计算资产损失率时应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财政拨款等补偿和补助。


严重自然灾害的定性、定义和受灾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定性、定义和受灾范围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公布和确认为准。


2.对因政策性因素、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社会公益事业等原因,导致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


(1)对因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政策性因素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严重亏损的纳税人,在缴税确有困难需要申请困难减免税时,须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


(2)从事鼓励和扶持产业的纳税人,其主营业务须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纳税人收入总额的50%以上;


(3)对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社会公益事业的纳税人,在缴税确有困难需要申请困难减免税时,其从事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社会公益事业类业务收入占纳税人全年总收入比例须达到40%以上;


(4)对完全停产或歇业达半年(含)以上的生产经营企业,无法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


其中(1)(2)(3)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亏损率(年度亏损额/年度销售(营业)收入×100%)应达到10%以上。


(二)纳税人属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申请:


1.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被列入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项目用地、用房;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用地、用房;


3.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未利用造成的闲置土地、用房。


二、申请困难减免税需提交的材料


纳税人在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所属企业类型、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核算形式、申请减免税的原因和理由、减免范围、减免期限、减免金额、政策依据、报送资料清单等);


(三)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归档复印件),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归档复印件);


(四)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1.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属于国家鼓励产业,公益事业的有关文件及资料;2.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及截止申请当年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3.纳税人提交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末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情况证明(开户银行提供)等。


(五)其他证明材料:如财产损失鉴定报告及照片资料等。


三、申请时间、核准机关、办理流程及时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符合困难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等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在困难情形发生后,可在当年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由县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县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算,困难减免税核准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各级税务机关公开承诺时限少于20个工作日的,从其承诺时限)。


四、后续管理


(一)按照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原则,及时受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要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文书及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通过网站、办税服务厅向社会公开,供纳税人使用,主动接受监督。同时依托金税三期工程、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减少纳税人纸质报送资料。


(二)县级税务机关对已获准享受困难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当纳入正常申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注重日常检查及风险管理,及时提醒困难减免税到期的纳税人按规定恢复正常申报纳税,对纳税人骗取减免税行为的要纳入诚信体系管理;分户建立健全困难性减免税统计台账,包括:核准序号、核准时间、核准减免税款金额,以及税款所属年度、困难情形等详实内容,分类或汇总进行减免税数据统计。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核准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结合实际纳入考核,促进税务机关内部规范税收执法行为,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2号)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自然失效。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3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困难企业发展,方便广大纳税人及时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相关优惠政策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云南省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云南省实施办法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征求意见稿))。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征求意见稿)制定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于2017年制定了《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 2017年第2号),该文件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且未对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进行明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帮助相关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力度,减轻困难企业税费负担,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便利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在《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 2017年第2号)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公告》(征求意见稿)。


二、《公告》(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及变化


《公告》(征求意见稿)与《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 2017年第2号)相比,修订了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范围和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标准,并同步增加了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和缴纳房产税税确有困难的标准。《公告》(征求意见稿)内容由四个方面组成:


(一)明确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包括的具体内容


1.《公告》(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三个方面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一是“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增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等导致纳税人遭受较大损失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二是“对因政策性因素、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社会公益事业等原因,导致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情形;三是“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并结合云南实际,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政策性因素以及半年(含)以上完全停产和歇业的企业,也纳入困难减免税给予扶持的范围。其中:


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两方面进行判定:一是以受灾地区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的信息作为定性材料;二是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财产损失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计算灾后资产损失率。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等导致纳税人遭受较大损失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从两方面进行判定:一是以事件地区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的信息作为定性材料;二是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财产损失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计算灾后资产损失率。


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社会公益事业指的是非营利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计算年度亏损率时亏损额是指纳税人依税法进行纳税调整后的年度应纳税(企业所得税)所得额小于0的数值。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含营业外收入)之和。


2.对年度亏损率进行了调整


 对符合条件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亏损率(年度亏损额/年度销售(营业)收入×100%)由25%调整为10%。


(二)明确困难减免税需提交的材料


《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明确了在云南省范围内纳税人在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时,需提交符合要求的各项相关材料,所要求提交的各类相关材料具有针对性,


在公告中明确有益于提醒纳税人按照减免税核准要求做好相关申请准备,确保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提高税务机关核准工作效率,加快核准工作速度。


(三)明确申请时间、核准机关、办理流程及时限


关于申请时间,公告明确符合困难减免税情形的纳税人,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在困难情形发生后,可在当年纳税申报期限内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


关于核准机关,公告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由县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关于办理流程,公告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的办理流程依照《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具体规定办理。今后随着各方面工作推进,减免税也将随同总体规范的升级要求进行提升管理。


关于办理时限,公告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的办理时限定为20个工作日。各级税务机关公开承诺时限少于20个工作日的,从其承诺时限。


(四)后续管理


在当前税务机关不断推进规范执法的形势下,本着“还责于纳税人”的原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改为核准类减免税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十分必要。一方面,是税务机关规范内部职责和流程管理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符合当前税收征管深化改革方向,加强事后监督管理,使整个税收征管工作形成高效的工作链路,从重视事前转向重视事后监控,进而避免税收风险产生。


三、施行时间


《公告》(征求意见稿)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2号)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自然失效。


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有关要求,现就统一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纳税。上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内;下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内。


从租计征房产税,自然人向税务机关代开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的,房产税在代开发票时一并缴纳。除自然人代开发票外,从租计征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纳税。上半年应缴纳的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内;下半年应缴纳的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内。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9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3年  月  日


附件4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行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云南省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云南省实施办法,云南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第九条规定:“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税务总局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为落实通知工作要求,云南省税局于2019年制发《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9年第9号)(以下简称:2019年第9号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从价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纳税期限进行了统一调整。因2019年第9号公告未对从租计征房产税纳税期限进行统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考虑到纳税人以往的缴税习惯,且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省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在2019年第9号公告的基础上增加从租计征房产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公告》(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及变化


《公告》(征求意见稿)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纳税期限、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纳税期限及施行时间。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9年第9号)相比,《公告》(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及变化如下:


(一)增加了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从租计征房产税,自然人向税务机关代开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的,房产税在代开发票时一并缴纳。除自然人代开发票外,从租计征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纳税。上半年应缴纳的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内;下半年应缴纳的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内。


调整施行时间和废止相关规定


 《公告》(征求意见稿)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9号)同时废止。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