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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万伟华(如与官方数据不符,以官方数据和基数为准。)
昆明市统计局发布的《2021年昆明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显示,2021年昆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商投资等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7,866.00元,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11,460.00元(月平均工资为9,288.33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4,665.00元。
1、《财税[2013]1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22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的通告》显示,2022年昆明市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为27,865.00 元,2022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执行标准为:一类区1,670.00 元,适用于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安宁市和嵩明县;二类区1,500.00 元,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或自愿缴存者自行选择,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按元计算)+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2022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高于昆明市税务局纳税的上限。(昆明市公积金可扣除上限为:3,345.00元)
2、《财税[2006]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2021年度昆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288.33元,个人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个人缴付年金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上限为27,865.00 /月(需与4%的缴存比例进行双限)。
3、《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昆明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应为334,380.00元。
4、《财税[2018]39号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规定:
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云发改价格〔2020〕875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规定: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上一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各占50%的权重。
据此计算昆明市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应为162,53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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