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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部分已落地实惠政策简明问答--税收政策
来源: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6-21
42.如何理解和享受原辅料“零关税”政策?
答:【政策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2025年前,对岛内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2020年11月1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明确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清单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包括椰子等农产品、煤炭等资源性产品、二甲苯等化工品及光纤纤维预制棒等原辅料,以及飞机、其他航空器和船舶维修零部件等共计169项8位税号商品。
3.2020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明确“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督,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等管理制度。
4.2021年12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9号),明确增加鲜木薯、氯乙烯、航空发动机零件等187项商品至海南自贸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至此,海南自贸港“零关税”原辅料商品增至356项。
【适用条件】
1.哪些企业可享受该政策?
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贸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的企业。
2.哪些原辅料可享受“零关税”进口?
①《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所附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9号)所附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补增清单》中列明的共356项8位税目商品。
②清单内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3.对适用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零部件管理要求有哪些?
应当用于航空器、船舶的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①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②用于维修以海南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③用于维修在海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4.对“零关税”原辅料及其加工制造的货物处置要求有哪些?
①“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岛的,应经批准及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
②直接出口的,无需补缴税款,按照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操作流程】
1.申报“零关税”原辅料进口通关手续
企业在设立专用电子账册后,便可向海关办理“零关税”原辅料进口手续。具体为在“单一窗口”一次录入相关申报信息,填报核注清单+报关单(备案清单)。
2.特殊填报要求
①监管方式:“零关税”原辅料进口、制成品出口、内销等时,监管方式按照“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代码0715)及相关监管方式申报。
②征免性质:“零关税”原辅料进口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免性质填报“零关税原辅料”(代码591);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免性质填报“原辅料部分征税”(代码592)。
③分开申报:企业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当对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零关税”原辅料与其他“零关税”原辅料分开申报。
【实施效果】
截至2021年底,海关累计办理300余票“零关税”原辅料进口通关手续,货值34.4亿元,减免税款超4.68亿元。
【注意事项】
1.依法接受海关监管。进口“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经海关批准并办理补缴税款等相关手续。以“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的,需补缴其对应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自主备案,自主核定。企业开展“零关税”原辅料业务,可以自主备案电子账册商品信息,自主核定耗用情况,并向海关如实申报,办理核销手续,自主缴纳税款。企业对自主核报数据情况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全程跟踪。开展“零关税”原辅料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零关税”原辅料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43.如何理解和享受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
答:【政策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2025年前,对岛内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2020年12月2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发布了包括小客车、房车、飞机、汽球、飞艇、游艇、帆船等共100项8位税目商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对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企业进口清单内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3.2020年12月30日,海南省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各主管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责和边界,便于企业明晰享受政策的认定标准、使用范围和操作流程。
4.2021年1月5日,海关总署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适用范围和监管方式。
【适用条件】
1.哪些企业可享受该政策?
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贸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贸港为主营运基地),仅限于企业营运自用。
2.哪些交通工具及游艇可享受“零关税”进口?
①《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中列明的100项8位税目商品。
②清单内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3.如何认定享受“零关税”主体资格
①名单管理。进口企业按规定申报并经确认列入符合享受条件的企业名单后,进口通关时自动享受“零关税”政策。
②省级管辖。海南省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海事及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企业名单,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海口海关及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共享。
③动态调整。主体资格可以随时申请,企业名单的审核确认条件根据海南自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交通运输、旅游业相关产业条目的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4.对“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处置要求有哪些?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原则上不能转让;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操作流程】
1.申报“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企业资格
企业首次申报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前,应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请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主体资格。经确认符合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口海关传输。
2.进口许可及通关
①入网备案。进口单位(含符合享受政策的企业)在中国电子口岸网站业务系统完成海关企业注册备案,领取《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②进口许可。进口单位在“海南政务服务网--法人服务--商务厅--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版块进行办理。
③海关注册。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在首次申报“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并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系统完善企业账户信息。
④进口通关。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通关手续。
【实施效果】
截至2021年底,海口海关共监管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货值20.04亿元,减免税款5.08亿元,主要进口货物为帆船、游艇、甲板货船、汽车等90艘(辆)。
【注意事项】
1.依法接受海关监管。“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企业营运自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监管年限为:船舶(含游艇)、航空器:8年;车辆:6年。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应当按政策规定和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
2.实施年报管理。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使用情况的报告。
3.按政策规定营运。
①航空器、船舶应经营自海南自贸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贸港的国内外航线。
②游艇运营范围为海南省。
③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在海南自贸港,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贸港到内地 “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
44.如何理解和享受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
答:【政策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2025年前,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对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实行“零关税”负面清单管理。对实行“零关税”清单管理的货物及物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2021年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10类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3.2021年3月4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的申报、管理、使用等重要事项。
4.2022年2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明确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新增8项可享惠商品;并明确扩大政策适用主体,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适用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
【适用条件】
1.哪些单位可享受该政策?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2.哪些自用生产设备可享受“零关税”进口?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明确,生产设备,是指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仓储、医疗服务、文体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设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扩大了“零关税”商品范围,新增的8项商品为:过山车;旋转木马,秋千和旋转平台;碰碰车;运动模拟器和移动剧场;水上乘骑游乐设施;水上乐园娱乐设备;其他游乐场乘骑游乐设施和水上乐园娱乐设备;游乐场娱乐设备。
3.如何认定享受“零关税”主体资格?
①名单管理。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在首次申报“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进口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并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系统完善企业账户信息。
②省级管辖。由海南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后,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口海关传输企业名单。在实现联网传输企业名单前,由海南省相关主管部门将上述企业名单函告海口海关。
【操作流程】
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在首次申报“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在海关注册登记。
企业办理海关注册手续,有以下几种方式:
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我要办事→选择地区→帐号注册或登录→企业资质→海关通用资质。
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可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多证合一”渠道申请海关注册登记。
④前往企业所在地海关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现场办理。
【实施效果】
截至2021年底,“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政策项下共进口货值4.4亿元,减免税款8808.8万元。
【注意事项】
1.依法接受海关监管。“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仅限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监管年限为:3年。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应当按政策规定和海关规定保管、使用“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
2.实施年报管理。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使用情况的报告。
3.按政策规定转让、贷款抵押、出境或出口。①转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因破产等原因,确需将“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转让的,应在转让前通过“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办理转让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主体的,应在转让前通过“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补税的完税价格以 “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补税的完税价格=“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1-“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已进口时间/(监管年限×12)]
“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已进口时间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自税款补缴并办结海关相关手续之日起,“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解除海关监管。
②抵押。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需将“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向境内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事先通过“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按规定办理贷款抵押。
企业不得以“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③出境或出口。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需将“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通过“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自退运出境或者出口之日起,解除海关监管,海关不对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补征相关税款。
45.如何理解和享受国家级展会进口展品免税政策?
答:【政策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举办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国家级展会境外展品在展期内进口和销售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政策由有关部门具体制定。
2.2021年4月19日,商务部等2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区域性国际会展中心。办好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展会。
3.2021年4月2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全岛封关前,对消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规定上限以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适用条件】
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消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规定上限以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销售上限按附件规定执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和汽车。
【操作流程】
1.参展企业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展品清单,由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或其指定单位向海口海关统一报送。
2.计划免税留购或正常征税留购的,要提前与主场运输服务商联系,确定展品是否符合免税政策规定和一般贸易清关条件要求方可完成清关、留购。
3.需免税留购的展品,在展会结束后,经海关核查方可放行,具体流程可与主场运输服务商沟通。
4.境外展品进口参加消博会所需文件包括:海运提单正本一份、电放海运提单副本一份、空运提单副本一份、熏蒸证明或非木质包装证明正本一份、消博会进境物资清单一份、装箱单、其他通关所需材料(视产品种类特性单独确定)、展位确认书(由各馆馆长提供)。
5.具体报关流程及相关事宜可与主场运输服务商沟通。
【实施效果】
2021年5月7日-10日,商务部与海南省人民政府在海口共同举办首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参展企业1505家,参展品牌2628个,来自70个国别和地区,专业采购商超过3万人,进场观众24万人次。首届消博会使用展会境外展品进口和销售免税政策的展商共25家,总货值约为32万美元。
第二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预计于2022年上半年举办,目前招商招展工作已顺利完成,各项筹备工作已基本就绪。
46.如何理解和享受离岛免税政策?
答:【政策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2025年前,放宽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至每年每人10万元,扩大免税商品种类。
2.2020年6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明确将离岛免税购物额度从每年每人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取消了件数限制,取消单件商品8000元免税限额规定,增加了商品种类。
3.2020年7月6日,海关总署印发《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于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
4.2021年2月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实现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本岛居民返岛提货。
5.2021年2月3日,海关总署印发《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监管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3号)。
【适用条件】
1.什么是离岛免税政策?
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离岛免税政策适用于哪些人群?
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3.离岛免税商品品种有哪些?
离岛免税政策共涵盖45类商品,涉及食品类、化妆类、服饰类、饰品、电子消费产品、家居类及其他。
4.免税购物额度是多少?
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超出免税限额、限量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5.免税商品可以在哪里购买?
目前,海南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有10家,包括: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三亚海旅免税城、中服三亚国际免税购物公园、三亚凤凰机场免税店、美兰机场(二期)离岛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全球精品离岛免税店、深免海口观澜湖离岛免税店。
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6.免税商品如何实现邮寄送达?
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购买人、支付人、收件人均为购物旅客本人,且收件地址在海南省外的,可以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
离岛免税商店应确认购物旅客符合上述要求并已实际离岛后,一次性寄递旅客所购免税品。
7.岛内居民如何实现返岛提取提货?
岛内居民(包括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的境外人士)在离岛前购买免税品后已返回岛内的,可以在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提取免税品。
【限制条件】
①化妆品:每人每次限购30件。
②手机、手持(包括车载)式无线电话机:每人每次限购4件。
③酒类(啤酒、红酒、清酒、洋酒及发酵饮料):每人每次限购合计不超过1500毫升。
【实施效果】
2021年,10家离岛免税店销售额601.7亿元、增长84%,购物人数967.6万人次、增长73%,购物件数5349.2万件、增长71%。免税销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由2020年的13.9%提高到19.8%,政策拉动效应显著。
47.如何理解和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政策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2025年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2020年6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3.2020年8月26日,海南省政府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享受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的标准,推动海南自贸港15%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地。
【适用条件】
1.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政策全岛封关2025年前后变化如何?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2025年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2035年前,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2025年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035年前,享受政策的对象不再局限于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只要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均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全岛封关前哪些人群可以享受海南自贸港个税优惠政策?条件是什么?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2025年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0〕41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因此,2025年前,来自境内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可以享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海南自贸港工作
②与在海南自贸港实质运营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③一个纳税年度在海南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需包含12月当月)社会保险(境外人才不要求)
高端人才界定(满足其一):
①经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认定
②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紧缺人才界定(满足其一):
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①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三大产业和热带高效农业种业、医疗、教育、体育、电信、互联网、文化、维修、金融、航运等重点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②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以及法定机构、社会组织聘用人才;
③符合《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相关标准的外国人才;
④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的港澳台人才;
⑤海南其他非限制性准入行业领域急需的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3.居民个人怎么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20〕1019号)第四条规定,被确认为高端、紧缺人才的个人,需要对其来源于海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享受优惠政策的,其经营所得于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综合所得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海南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退税。
①享受方式:先正常预扣预缴,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再予以免征。
②办理时间: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次年1月1日-3月31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次年3月1日-6月30日。
③办理渠道: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建议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WEB端)、办税服务厅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建议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税服务厅办理。
4.哪些个人的所得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享受优惠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①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②经营所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③经海南省认定人才补贴性所得。
5.《总体方案》中2025年前用的是税负,2025年后是税率,税负和税率有什么区别?
税负≠税率
税负:通常是指实际缴纳税款占应税收入的比例。比如应税收入是30万,如果实际缴纳税款4.5万,税负就是4.5/30=15%。
税率:就是按多少比例去缴税。例如,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是3%至45%七档累进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万元的,按照3%税率;超过3.6万元至14.4万元部分,按照10%税率......超过96万元部分,按照45%税率。
6.年收入多少就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经测算,税前综合所得收入达到约42.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达到约21万元人民币以上。
①税前综合所得收入:是指不含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
②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7.在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要求中提到的30万元和42.5万元,这两个标准代表什么含义?
年度税前收入达到30万元是界定是否为海南自贸港高端人才的一个市场化薪酬标准。但即使符合这个标准,实际税负也可能不超过15%,也就不存在予以免征的情况。
全年在海南自贸港税前综合所得收入达到42.5万元以上,是经初步测算,在不含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后,可能达到实际税负15%的标准,即全年综合所得收入超过约42.5万元,就可能享受到税收优惠。
8.享受优惠政策还需要进行申请吗?没有接收到信息的人才是不是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个人无需申请,将通过部门联合审核、信息共享方式,汇总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人才名单。税务部门根据省委人才发展局推送的联合确定人员名单,分批次发送短信“点对点”通知符合条件的高端紧缺人才办理年度汇算。
9.境外“高端紧缺”人士无法提供社保,可以享受最高15%个税政策吗?
可以。申请时提供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即可。
10.如果个人在内地、海南两地都有应税收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只有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才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所以海南和内地的应税收入应分开计算缴税。
【高端和紧缺人才的确认】
省委人才发展局根据掌握的高端、紧缺人才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将高端、紧缺人才初步建议名单先后推送至税务、发改和社保等部门。省税务局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收入标准对名单核对后,由发改、社保部门分别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共享”平台、海南社保登记系统等,对初步建议名单人才的信用、社保缴纳等情况进行核实。上述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初步建议名单核对后,于次年1月底前将核对信息反馈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委人才发展局于次年2月15日前向省税务局提供最终确定的高端、紧缺人才名单。省委人才发展局、省税务局在高端、紧缺人才名单确定后,以适当方式通知高端、紧缺人才,并通过省级人才服务“一站式”网络平台和人才服务窗口提供查询服务。
【实施效果】
截至2021年底,全省共有4966名高端紧缺人才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共减免个人所得税额14.81亿元。
48.如何理解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政策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经营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从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2020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明确“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2020年7月,海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
4.2020年9月,海南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争议协调办法》(琼税发〔2020〕79号),对企业申报享受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式和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明确。
5.2021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在国家现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产业目录基础上,海南自贸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143项。
6.2021年3月,海南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对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适用条件】
1.海南自贸港2025年全岛封关前后企业所得税政策有何不同?
2025年前,仅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5年后,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负面清单行业之外的所有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2025年前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有哪些?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1年1月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以目录所列产业项目为判定依据,并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适时对目录进行修订。目录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目前,内资方面,2019年版全国的鼓励类产业是821项,海南在享受这821项的同时,另外增加143项。外资方面,2020年版外商鼓励类产业目录,全国480项,海南全部享受,还额外增加50项。
3.2025年前哪些企业可以享受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是什么?
企业享受此项政策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贸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贸港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2.实质性运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贸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3.鼓励类产业企业。企业的主营业务须属于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列举的产业项目,且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
4.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法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申报采取以下方式:
企业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自行申报税收优惠并根据要求留存备查资料。
5.判定企业是否实质性运营的标准有哪些?
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明确:
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在自贸港,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对于仅在自贸港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任一项不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注册在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6.企业如何判定自己是否是鼓励类产业企业?
企业的主营业务须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所列举的产业项目,且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
7.企业与税务机关在判定是否为鼓励类产业企业方面存在争议的该如何处理?
根据《省税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琼税发〔2020〕79号):
1.税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申报享受鼓励类产业优惠的企业不符合要求的,应与企业充分协商,企业不认可税务机关意见的,税务机关将争议事项上报至海南省税务局,省税务局收到争议事项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确认工作并将结果告知纳税人。
2.涉及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争议事项,由海南省税务局先行判断,能够界定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税务部门与企业就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出现争议且省税务局难以界定时,由海南省税务局提交海南省发展改革委界定并出具意见。
8.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如何享受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明确,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进一步明确,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仅将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设在自贸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设在自贸港以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9.2025年前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起止时间如何界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明确,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10.企业如何办理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税务局直接办理。
①进入海南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
②季度预缴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在A200000表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相应选择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填写本年累计优惠金额。
③年度汇算清缴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第28.3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本年优惠金额。
【操作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申报采取以下方式:
企业申请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自行申报税收优惠并根据要求留存备查资料。
【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执行。
涉及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争议事项,省税务局应对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先行判断,能够界定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税务部门与企业就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出现争议且省税务局难以界定时,由省税务局提交海南省发展改革委界定并出具意见。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49.如何理解和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答:【政策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2020年6月23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提出,(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3.2020年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提出,通知第二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包括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以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4.2021年3月1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14号)规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本目录执行。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本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执行。
【适用条件】
1.哪些企业可享受该政策?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且主营业务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项目的企业,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新增”投资的时间: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
(2)属于鼓励类目录:《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满足哪些投资形式可以享受该政策?
满足境外直接投资的形式:《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列举了4种形式:一是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二是境外投资新设企业;三是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四是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3.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境外所得范围: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免税条件: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操作流程】
1.备案或者核准境外投资企业:
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和省级商务部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施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2.备案管理流程:
(1)发改委立项:企业首次立项应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登录,核准申报向发改委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待发改委核准或备案后在“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提交《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变更备案》,接到备案通过后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2)商务部审批发证:企业首次审批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注册,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应用,办理事项:资格类,境外投资管理(无纸化版)提交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接到备案通过后在“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提交《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到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汇管理局备案:目前海南自由贸易港备案由银行收集资料进行备案跟付汇。
3.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企业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说明。
4.如何计算:
(1)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海南A公司成立于2018年,并当年度持有一家境外公司10%的股权,2020年1月追加投资后持股比例达到30%,2021年境外公司按照30%持股比例分回3000万利润,那么只有3000÷30%×(30%-10%)=2000万,能享受新增境外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A公司是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一家高新技术企业,A公司2021年5月在香港投资设立一家持股100%的B公司,B公司又在深圳投资设立一家持股100%的C公司。那么A公司对B公司的境外投资所得免税,香港的B公司取得来自于深圳C公司的股息无需在香港缴纳利得税(即实际税负为0),但由于香港地区的利得税法定税率为16.5%,海南A公司从香港B公司取得的新增投资股息收入应可享受境外投资所得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实施效果】
这一政策不仅直接降低了海南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还可以避免重复征税问题。
50.如何理解和享受企业资本性支出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
答:【政策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2.2020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三条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 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 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适用条件】
1.政策执行时间是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
3.2020年1月1日起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或无形资产。
3.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4.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操作流程】
企业享受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的税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无需履行备案手续。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和年度申报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栏次即可享受优惠。
【注意事项】
企业选用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加速折旧(摊销)只是递延纳税,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规划,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
51.如何理解和享受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的境内建造船舶给予出口退税政策?
答:【政策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在确保有效监管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境内建造的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的,视同出口并给予出口退税。
2.2020年9月3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向运输企业销售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由购进船舶的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3.2020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详细规定船舶退税的备案、申报办理、后续管理等业务流程及操作。
【适用条件】
1.哪些企业可享受该政策?
从境内建造船舶企业购进船舶,购进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且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可适用船舶退税政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2.如何确定船舶退税的应退税额?
船舶退税应予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运输企业购进船舶支付的增值税额,已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不得申请退税;已申请退税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操作流程】
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离线版)、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或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船舶退税的备案及申报。
1.首次申报船舶退税时,凭借以下资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船舶退税备案: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
(2)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
2.在购进船舶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凭借以下资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退税:
(1)船舶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表明船籍港为“中国洋浦港”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过的资料,如无变化可不重复提供)
(3)《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
(4)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电子信息;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实施效果】
2020年12月税务总局发布退税管理办法当月,注册“中国洋浦港”的“远兰湾”轮便成为国内首笔“境内建造从事国际运输船舶退税”的业务,目前已办理6艘船共计2.84亿的退税,大大降低了企业购船成本。推动过程中还形成了制度创新,国际运输船舶出口退税税库联动、限时办结,船东的船舶退税款实现当天申请当天到账,得到船舶企业好评。
52.如何理解和享受经“中国洋浦港”中转离境的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答:【政策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对符合条件并经洋浦港中转离境的集装箱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2.2021年1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号),发布了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有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经停港,自海南省洋浦港区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适用条件】
1.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需满足哪些条件?
一是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海关的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二是出口企业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并且能够取得海关提供的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三是出口货物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2.运输企业、运输工具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需满足哪些条件?
运输企业为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及以上的航运企业。
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
3.启运港、经停港有哪些?
启运港和经停港不做明确划分,可以互换。共包括15个港口:营口市营口港、大连市大连港、锦州市锦州港、秦皇岛市秦皇岛港、天津市天津港、烟台市烟台港、青岛市青岛港、日照市日照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南通市南通港、泉州市泉州港、广州市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钦州市钦州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
【操作流程】
办理备案及申报退税
①申报备案。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首次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②申报出口。企业向启运地海关申报出口,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海关总署按日将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通过电子口岸传输给税务总局。
③办理退税。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
④结关核销。启运港启运的出口货物自离境港实际离境后,海关总署按日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按日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反馈海关总署。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核销或调整已退税额。
【实施效果】
截至2021年底,洋浦共开展了2单启运港退税业务,运输路径均为南沙口岸启运经洋浦中转出口至东南亚,累计退税金额139695.78元(其中首单64650.12元,第2单75045.66元)。从实施效果来看,出口企业在4月8日南沙口岸放行后即可申请退税,实际税款于4月13日退到企业账户,出境船舶实际离境时间为4月30日,较常规业务模式提前退税约17天,有效缩短出口企业资金占用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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