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解读指南 | 政策资讯 |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搜索 |

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06-23

| 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

| 点击链接下载 《所得税、增值税申报表与填报说明对照汇编(2025年版)》 |

| 点击链接下载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

 

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22〕1217号


海淀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中关村科学城管委会(海淀区科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6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注册的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选择在3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备案表》(见附件2)。企业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三、个人分期缴税期间需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备案表》。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及时落实到位,进一步激发创新创业主体活力。


附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6号)

2.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备案表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15日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

敬请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