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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苏住建房〔2022〕11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领域“防风险,守底线”和“保民生,保稳定,保交楼”目标要求,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应由购房人缴纳的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权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二、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交付使用备案前,应代业主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在向购房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出具由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省财政厅统一监制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回已代交的维修资金。
三、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确需要代办的,可委托开发企业或第三方办理,其契税应由购房人申报缴纳。开发企业应在交房时引导购房人自行办理缴纳契税。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2022年5月23日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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