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解读指南 | 政策资讯 |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搜索 |

关于印发《加快金华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八条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06-03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024年度)与填报说明对照汇编 万伟华◎编辑 解读申报表背后的“税收逻辑”》 |

 

关于印发《加快金华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八条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市交〔2021〕35号


婺城区人民政府、金义新区(金东区)管委会(人民政府),金华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加快金华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八条措施》(金政办发〔2021〕30号),做好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扶持资金补助与奖励工作,特制定《加快金华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八条措施的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金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华市商务局  金华市邮政管理局

2021年6月17日


加快金华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八条措施的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加快金华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八条措施》(金政办发〔2021〕30号,以下简称《八条措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依法纳税,独立核算、合法经营的从事物流业务的企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


二、奖励、补助标准和条件


1.网络货运平台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奖励条件:平台企业应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含“网络货运”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奖励标准:按平台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的100%予以奖励。对网络货运平台营业额首次达到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1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2.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奖励条件:自有土地但未确定亩产税收考核的物流企业,无自有土地的物流企业。


奖励标准:对自有土地但未确定亩产税收考核的物流企业,亩产税收考核达到3万元/亩及以上的、4万元/亩及以上、5万元/亩及以上的,分别按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增量部分的30%、40%、50%给予奖励;对无自有土地物流企业,以企业前三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最高值为基数(对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以企业成立时间内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最高值为基数),对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增量部分,按照增量部分的50%的标准予以奖励。


3.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奖励条件:物流企业引进和培育的平台企业应为银保监批复成立的保险经纪公司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具备互联网保险销售资质和经历。


奖励标准:自互联网保险平台企业引进或认定年度起,对平台企业引进的浙G牌照以外的货车的平台企业代收代缴车船税部分,按地方综合贡献额的90%予以奖励。


4.鼓励企业规模上台阶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奖励条件:对从事货物运输(含货运场站经营、货物快递)、仓储及智能物流网络建设的物流企业。


奖励标准:对年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3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


5.招引优质物流企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奖励条件:对新注册且承诺经营10年以上(申报扶持资金时作出书面承诺)、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


奖励标准:前三年按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对新落户的总部物流企业,参照市区总部经济扶持政策执行。


6.鼓励企业购置车辆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奖励条件:重点物流企业指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20万元以上(不含车辆购置税)的物流企业。或年净增营运货车5辆以上的物流企业。


奖励标准:对重点物流企业按年度新购置普通营运货车、营运冷链运输车、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费用(以机动车销售发票为依据、不含车辆购置税)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分别按实际购置费用的5%、7.5%、10%予以补助。


7.邮政快递业与上下游产业融合发展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1)运输业务就近委托


奖励条件:邮政快递企业就近委托市区物流企业承运运输业务的。奖励标准:物流企业承担邮政快递业务所产生的税收收入的30%纳入对邮政快递企业的亩产税收考核。其中:税收收入:指企业承接相关业务发生的税收收入,相关业务税收收入=企业年度纳税额*相关业务营业收入/企业年营业收入;亩产税收考核:指企业招商引进时与当地政府(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协议所核定的亩产税收承诺,若地方有最低亩产税收标准,按“就高”原则执行。下同。


(2)物流相关业务就近委托


奖励条件:邮政快递企业就近将包装、加工、信息服务等物流相关业务委托市区企业。奖励标准:市区企业相关业务产生的税收收入的50%纳入对快递企业的亩产税收考核。


(3)邮政快递物流园区(企业)引进电商企业


奖励条件:电商企业产生的税收收入全额纳入快递物流园区(企业)的亩产税收考核。奖励标准:对完成亩产税收考核的快递物流园区(企业),按其地方综合贡献额超出部分的50%给予奖励。


8.物流业与上下游产业融合发展的奖励标准和条件


奖励条件:物流企业承担单一制造、商贸企业物流业务,物流企业承担单一邮政快递类企业物流业务,年度物流服务费用达到一定标准。


奖励标准:年度物流服务费用达到500万元(含5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奖励20万元;年度物流服务费用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的,给予奖励50万元。


9.企业入园集聚的奖励标准和条件


奖励条件:入驻符合规划的100亩(含100亩)以上公共型物流园区,租用办公、仓储、分拣处理用房的物流企业。


奖励标准:自入园年度起,按照“先交后补”方式给予房租补贴。办公、仓储、分拣处理等用房按实际面积计算(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15%),给予每月4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10.国际物流发展的奖励标准和条件另行制定。


11.城市物流发展的奖励标准和条件


奖励条件:企业投资建设符合规划的城市物流配送中心,且项目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示范项目名录。


奖励标准: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土建、装修等部分)的10%、7.5%、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12.冷链物流发展的奖励标准和条件


奖励条件:企业投资建设符合规划的中小型冷库、低温配送处理中心,并建成投入使用。


奖励标准:对新建500平米、1000平米以上的冷库,投入使用后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快递末端配送设施建设的奖励标准和条件


奖励条件:企业投资新建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达到3000个及以上的,或年新建智能冷藏配送柜投递格口数达到50个及以上的。


奖励标准: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


14.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奖励标准和条件


奖励条件:企业建设公共性物流信息化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


奖励标准:按项目软硬件(不含土地、土建、装修等部分)实际支出额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15.供应链物流体系建设的奖励标准和条件


奖励条件: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供应链创新及应用试点的企业。


奖励标准: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供应链创新及应用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企业创新创优的奖励标准和条件


奖励条件:列入国家、省级试点示范项目和创新工程(含智慧物流、金融物流、保税物流、多式联运、甩挂运输模式、物流企业联盟等)的物流企业。


奖励标准:对列入国家、省级试点示范项目和创新工程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三、资金申报、拨付程序


1.资金申报、拨付程序


申报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由区(管委会)物流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扶持资金申报拨付流程如下:


企业通过《金华市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系统网址:https://czbz.czj.jinhua.gov.cn:9443)网上申报——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初审——市级相关部门复审(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提出补助(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市级相关部门联审——经公示后上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批准后由市、区(管委会)物流主管部门组织资金拨付。


部门职责分工如下: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申报环节复审,协调第三方机构审计,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及时兑现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税务局各负其责,做好申报环节复审,资金补助方案联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和监督检查工作。


2.申请奖励(补助)的企业必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由市、区(管委会)两级物流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取消该企业三年内再次申报奖励(补助)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附则


1.单个企业享受的政策补贴、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单个企业在同一年度不重复享受《八条措施》第“(二)、(四)、(五)”条政策。申报第(六)条的,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获得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当年未兑现部分,可在以后2个年度内企业地方综合贡献额中予以兑现。


2.以上财政扶持政策根据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配置,其中 A 类企业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100%比率享受,B 类企业按95%比率享受,C 类企业按80%比率享受,D类企业原则上不予享受。具体标准参照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3.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暂定执行期2年。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