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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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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潭政办发〔202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加快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积极抢抓国家全面推行注册制的政策机遇,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赴境内外上市融资,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9〕6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分阶段补助。对申请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城区企业按推进环节分阶段给予共计100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其中,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湖南证监局进行辅导报备的,每家企业补助300万元;对已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申报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每家企业补助300万元;对审核通过并成功上市的,每家企业补助400万元(其中200万元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管团队)。企业进入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后,成功转板实现首发上市的,补足补助差额,不重复给予补助。


二、扩大奖励范围。对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的市城区企业,按照首发上市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融资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采用首发上市日的当期汇率进行换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借壳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收购市外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市城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三、完善财税扶持。企业改制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等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采取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有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企业成功上市后5年内,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因上市需要成立的员工持股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合伙人予以奖励,奖励金额参照完税后“股权转让所得”收益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市级实得额的标准执行。


四、优化部门服务。市直部门和垂直管理单位在涉及拟上市企业的行政处罚时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前应该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涉及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纠纷处理时,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指导并帮助企业妥善予以处置。发改、科技、工信、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在重大项目申报、顶层设计和主动布局以及专项经费的拨付方面要向拟上市企业倾斜。发改、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对拟上市企业报送的募投项目,参照市重点项目给予支持,开辟政务服务“绿色通道”。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拟上市企业现有涉及的不动产权证和规划问题,按有关规定列入市建设领域历史遗留问题范畴进行处理。


五、强化制度保障。建立湘潭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详见附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经研金融办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等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统筹指导全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加快推动我市企业上市步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经研金融办,由市经研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六、实现政策全覆盖。根据“分级负责”原则,市城区企业上市扶持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暂未出台资本市场扶持政策的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尽快结合本辖区实际,参照市级政策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实现资本市场政策的全覆盖。各市城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可在市级政策基础上,结合本辖区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


七、发挥基层力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必须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要做好对辖区内规模企业上市前的辅导和培育工作,筛选优质企业申报进入市级、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库;对辖区内重点的上市后备企业要组建专门的协调服务班子,全程给予跟踪指导。同时,要不断充实辖内金融服务部门的人员力量,做到专人负责从事资本市场工作。


八、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财政补助金额和补助方式以本意见为准,不重复进行补助;我市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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