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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财税金融协同支持经济发展和产业强省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现将《云南省财税金融协同支持经济发展和产业强省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2年5月30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我们。
电子邮箱:czjrzh@126.com
联系人及电话:张倩 0871-63957265
邮政编码:650021
通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130号
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附件:云南省财税金融协同支持经济发展和产业强省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5月24日
云南省财税金融协同支持经济发展和产业强省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大跨周期和逆周期宏观政策调控,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增强财政、货币、金融监管与产业、就业等政策执行的协同增效,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产业强省,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落实减税降费助力企业纾困发展
(一)做好增值税大规模留抵退税工作。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盘活企业资金,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条相关表述;《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财政部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实施更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的决定精神》相关表述。
(二)落实国家和授权省级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实体经济服务产业发展。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第一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相关表述。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出台的降费减负政策。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6%的单位缴费费率政策、调整缴费基数政策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不得收取《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政策执行的督促指导和跟踪问效,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
政策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8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印发关于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22〕226号)第2条相关表述;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6月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要求国务院主管部门上网公布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7年7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进而要求:“要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来源:中国政府网《李克强:政府收费公布“一张网”清单后还要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二、着力增强金融普惠性民生性
(四)深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支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力争全年撬动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00亿元,推进财政金融政策围绕就业优先集中发力。支持对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政策来源:《云南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22年度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任务的通知》(云就业〔2022〕1号)中明确“2022年,全省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目标任务为:‘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6万人以上”;《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第九条明确了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十类重点就业群体可按规定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吸纳十类重点就业群体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第七条明确了“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五)因地制宜打造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统筹财政、货币、监管政策激励约束作用,支持各地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鼓励示范区先行先试,树立标杆,打造样板,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方面,有效引导金融资源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支小助微”。
政策来源:《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号)“一、总体要求”中明确“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二、基本原则”中明确“充分利用地方整合资源的优势,统筹发挥财政、货币、监管政策激励约束作用。鼓励示范区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树立标杆、打造样板”;“三、实施内容”中明确“奖补资金由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方面”。
(六)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动态管理,综合运用资本金注入、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等措施,扩大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覆盖面,降低担保成本。建立健全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充分运用政府资金引导和绩效评价两种手段,推动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发挥引领示范效应。
政策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二)基本原则”中明确“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一、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中明确“各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9〕6号)“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分配条件”中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为(一)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补贴。(二)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三)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业务补助。(四)资本金补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1〕11号)明确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和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七)推动金融科技赋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优化“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功能,全面实现市场主体财政资金网上公开办理。支持省级地方金融征信平台、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企业信贷精准“画像”,提高首贷率和信贷便利化水平。加快阳光云财一网通与一部手机云企贷的贯通,推动财政涉企补贴、减税降费、财务会计服务等信息功能的运用。
政策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市场主体财政资金网上公开办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100号)中明确“实行支持市场主体的财政资金网上公开办理。进一步完善‘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建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299号)“一、建立健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中明确“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各银保监局要积极统筹协调辖区内资源,高标准推动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二处2022年2月15日的报告上提出“拓展‘云企贷’等平台功能,建立金融服务‘三农’工作的评审、评估、信用及交易的技术系统,实体化运作”。石玉钢副书记批示“好,逐项落实,以实际行动体现作风革命和效率革命来”。
三、支持市场主体融资降低综合成本
(八)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让利实体经济。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引导金融机构扩大贷款投放,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效能,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推动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力度,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末,按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鼓励金融机构稳定普惠小微贷款存量,扩大增量。推动科技创新再贷款有序落地。
政策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号)“一、发挥货币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人群等金融支持”中有关表述;按照2022年4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融资,设立科技创新和普惠养老两项专项再贷款,人民银行对贷款本金分别提供60%、100%的再贷款支持。
(九)拓宽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合力做好企业上市(挂牌)服务,稳定资本市场政策预期。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规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600万元奖励,对于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规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政策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22号)“(五)实施财政奖补政策”中有关表述。
(十)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督促金融机构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对于已划拨但企业暂未使用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严格执行存贷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禁止性规定。在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外部环境等未发生明显恶化时,不得无故提出导致融资综合成本明显提高的新的增信要求。不得以断贷为由提高贷款利率,确保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以合理成本获得贷款。
政策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一)信贷缓解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中有关表述。
四、聚焦重点领域倾斜财金协同政策
(十一)实施重点融资支持清单计划。建立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清单,加大重点项目融资对接,推动强化重大项目分类管理、财政部门加大支持、金融机构精准放贷。鼓励金融机构提前介入项目前期规划提供融资方案设计,协同建立重大项目信贷需求发现推送、放贷条件核查落实与问题反馈、针对性解决项目问题并落实信贷需求的工作闭环。
政策来源:《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产业强省建设若干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云财建〔2021〕330号)“(十五)实施重点企业融资清单制度”中明确建立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清单;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经纬副行长在2022年云南省财政金融协同机制会议上的发言提出鼓励金融机构提前介入项目前期规划提供融资方案设计,协同建立重大项目信贷需求发现推送、放贷条件核查落实与问题反馈、针对性解决项目问题并落实信贷需求的工作闭环。
(十二)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规范发展、阳光运行,增强金融造血实体经济的主动性和信贷监管便捷性。充分发挥PPP模式积极作用,通过资本市场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等多元融资渠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潜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与效率,提升经济增长动力。
政策来源: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强调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规范发展、阳光运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相关表述。
(十三)协同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深入推进产业强省建设,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蓬勃发展、未来产业加快布局。加大对烟草产业科技研发、市场拓展等关键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支持加大低碳节能技术攻关、实施技术改造、绿色制造、低碳转型、服务型制造和资源综合利用。持续推动旅游产品升级创新、智慧旅游升级发展。加快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引导新材料产业突破发展,加快数字经济聚集发展。
政策来源:《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产业强省建设若干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云财建〔2021〕330号)“二、突出财政支持重点”有关表述。
五、创新扩大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
(十四)设立重点产业基金。省级财政安排资金10亿元,设立省重点产业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州(市)聚焦重点产业设立市场化运作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信贷投入。积极申请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在境内股权投资试点,提升我省跨境投资自由便利,鼓励利用境外私募基金与重点产业基金合作的方式,对重点产业、重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促进重点产业发展和重点企业培育。
政策来源:《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22〕11号)明确开展相关工作;《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提升利用外资水平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12号)“四、金融创新促进利用外资”中明确“完善和拓展私募基金、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利用外资新方式”。
(十五)争取多方倾斜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重点用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在防控债务风险和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支持主导产业突出、聚焦效应强、发展质量高的产业园区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园区优化提升和提质增效。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倾斜,加大对云南重点项目、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保持信贷总量和社会融资规模适度增长。
政策来源:《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申报2022年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的通知》(财办预〔2021〕209号)中明确“为保持政策延续性和稳定性,2022年专项债券资金继续重点用于......产业全区基础设施......等领域”。
(十六)整体协调有序推进绿色发展。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绿色发展的信贷支持,指导州(市)积极创建绿色金融发展示范区。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金融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企业债、绿色公司债等绿色债券。推动发行绿色资产支持债券、绿色项目收益债券等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绿色信贷资源,丰富绿色债券品种。
政策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278号)、《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关于设立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289号)、《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创建绿色金融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昆银发〔2021〕133号)等有关文件明确开展相关工作;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九部门《关于云南省加快绿色金融发展的意见》(昆银发〔2021〕83号)“二、政策措施(一)构建绿色金融服务体系”中有关表述。
(十七)深化乡村产业金融服务。拓宽农村抵质押物范围,有序推广农村承保土地经营权抵质押贷款业务,大力开展订单、仓单、保单、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圈舍、养殖设施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推进实施乡村振兴再贷款精准支持计划。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提高三大主粮作物农业种植保险覆盖率,稳步扩大生猪保险覆盖面,保障我省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稳妥推进我省绿色有机农产品收益(收入)农业保险试点,发挥农业保险对生态、绿色、有机农业发展的保障作用。
政策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一、不折不扣落实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三)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中有关表述;《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财金〔2020〕112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绿色有机农产品收益(收入)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财金〔2021〕127号)明确开展相关工作。
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十八)实施新设金融机构奖励政策。对新设立的外商独资法人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设立的合资法人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设立的合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政策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吸引外资“盲点”“痛点”“难点”促进外资增长的意见》(云政发〔2019〕20号)“一、进一步落实国家政策,消除外资政策落实‘盲点’(二)加大利用外资财政支持力度”中有关表述。
(十九)引导金融机构下沉农业农村。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照不超过其年度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
政策来源:《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第四章相关表述。
(二十)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积极争取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合理支持地方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将专项债券补充资本和推进中小银行转换经营机制相结合,督促中小银行加强内部治理,强化董事会建设、做实监事会功能,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政策来源:《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化解地方中小银行风险部分2020年新增专项债券预分配额度的通知》(财办预〔2020〕76号)等规定明确开展相关工作。
各州(市)相关部门要建立财政金融协同机制,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强大思想武器,始终坚持党对财政、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把思想力量转化为干事创业精气神。践行“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效率意识,贯彻落实“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坚持“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在清单管理、信息沟通、会商研判、联合调研、落实反馈、督促检查等方面加强协同配合。发挥各部门各条线贴近企业的优势,在一线发现和解决问题,在一线检验措施成效。善于挖掘典型,总结经验,选树榜样,抓典成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附件
云南省财税金融协同支持经济发展和产业强省若干政策措施
重点工作任务清单(送审稿)
序号 | 项目 | 项目具体化 | 责任部门 | 完成时限 |
一、 落实减税降费助力企业纾困发展 | (一) 做好增值税大规模留抵退税工作 | 1.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盘活企业资金,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 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并持续推进 |
(二) 落实国家和授权省级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 2.落实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实体经济服务产业发展。 | 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并持续推进 | |
(三) 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出台的降费减负政策 | 3.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6%的单位缴费费率政策、调整缴费基数政策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不得收取《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政策执行的督促指导和跟踪问效,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 | 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并持续推进 | |
二、 着力增强金融普惠性民生性 | (四) 深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 | 4.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支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重点群体就业,力争全年撬动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00亿元,推进财政金融政策围绕就业优先集中发力。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相关承办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并持续推进 |
5.支持对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各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并持续推进 | ||
(五) 因地制宜打造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 | 6.统筹财政、货币、监管政策激励约束作用,支持各地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 |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并持续推进 | |
7.鼓励示范区先行先试,树立标杆,打造样板,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方面,有效引导金融资源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支小助微”。 | 示范区所在州(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并持续推进 | ||
(六) 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 8.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动态管理,综合运用资本金注入、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等措施,扩大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覆盖面,降低担保成本。 |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并持续推进 | |
9.建立健全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充分运用政府资金引导和绩效评价两种手段,推动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发挥引领示范效应。 |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金控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并持续推进 | ||
(七) 推动金融科技赋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 10.优化“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功能,全面实现市场主体财政资金网上公开办理。 | 省财政厅牵头,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并持续推进 | |
11.支持省级地方金融征信平台、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企业信贷精准“画像”,提高首贷率和信贷便利化水平。 |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金控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并持续推进 | ||
12.加快阳光云财一网通与一部手机云企贷的贯通,推动财政涉企补贴、减税降费、财务会计服务等信息功能的运用。 |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并持续推进 | ||
三、 支持市场主体融资降低综合成本 | (八) 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让利实体经济 | 13.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引导金融机构扩大贷款投放,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效能,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推动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 |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并持续推进 |
14.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力度,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末,按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鼓励金融机构稳定普惠小微贷款存量,扩大增量。 |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并持续推进 | ||
15.推动科技创新再贷款有序落地。 |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省科技厅,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并持续推进 | ||
(九) 拓宽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渠道 | 16.合力做好企业上市(挂牌)服务,稳定资本市场政策预期。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按规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600万元奖励,对于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规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于在新三板和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云南证监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并持续推进 | |
(十) 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 | 17.督促金融机构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对于已划拨但企业暂未使用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 | 云南银保监局负责,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并持续推进 | |
18.严格执行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禁止性规定。在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外部环境等未发生明显恶化时,不得无故提出导致融资综合成本明显提高的新的增信要求。不得以断贷为由提高贷款利率,确保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以合理成本获得贷款。 | 云南银保监局负责,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并持续推进 | ||
四、 聚焦重点领域倾斜财金协同政策
| (十一) 实施重点融资支持清单计划 | 19.建立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清单,加大重点项目融资对接,推动强化重大项目分类管理、财政部门加大支持、金融机构精准放贷。 | 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并持续推进 |
20.鼓励金融机构提前介入项目前期规划提供融资方案设计,协同建立重大项目信贷需求发现推送、放贷条件核查落实与问题反馈、针对性解决项目问题并落实信贷需求的工作闭环。 |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并持续推进 | ||
(十二) 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 21.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规范发展阳光运行,增强金融造血实体经济的主动性和信贷监管便捷性。充分发挥PPP模式积极作用,通过资本市场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等多元融资渠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潜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与效率,提升经济增长动力。 |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并持续推进 | |
(十三) 协同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 | 22.深入推进产业强省建设,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蓬勃发展、未来产业加快布局。加大对烟草产业科技研发、市场拓展等关键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支持加大低碳节能技术攻关、实施技术改造、绿色制造、低碳转型、服务型制造和资源综合利用。持续推动旅游产品升级创新、智慧旅游升级发展。加快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引导新材料产业突破发展,加快数字经济聚集发展。 |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并持续推进 | |
五、 创新扩大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 | (十四) 设立重点产业基金 | 23.省级财政安排资金10亿元,设立省重点产业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州(市)聚焦重点产业设立市场化运作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信贷投入。 | 省金控集团,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并持续推进 |
24.积极申请我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境内股权投资试点资格,提升我省跨境投资自由便利,鼓励利用境外私募基金与重点产业基金合作的方式,对重点产业、重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促进重点产业发展和重点企业培育。 |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云南证监局、省外汇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省金控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并持续推进 | ||
(十五) 争取多方倾斜支持力度 | 25.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重点用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在防控债务风险和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支持主导产业突出、聚焦效应强、发展质量高的产业园区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园区优化提升和提质增效。 |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并持续推进 | |
26.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倾斜,加大对云南重点项目、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保持信贷总量和社会融资规模适度增长。 |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并持续推进 | ||
(十六) 整体协调有序推进绿色发展 | 27.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绿色发展的信贷支持,指导州(市)积极创建绿色金融发展示范区。 |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生态环境厅,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并持续推进 | |
28.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金融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企业债、绿色公司债等绿色债券。推动发行绿色资产支持债券、绿色项目收益债券等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绿色信贷资源,丰富绿色债券品种。 | 云南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并持续推进 | ||
(十七) 深化乡村产业金融服务 | 29.拓宽农村抵质押物范围,有序推广农村承保土地经营权抵质押贷款业务,大力开展订单、仓单、保单、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圈舍、养殖设施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推进实施乡村振兴再贷款精准支持计划。 |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并持续推进 | |
30.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提高三大主粮作物农业种植保险覆盖率,稳步扩大生猪保险覆盖面,保障我省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云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并持续推进 | ||
31.稳妥推进我省绿色有机农产品收益(收入)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发挥农业保险对生态、绿色、有机农业发展的保障作用。
|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云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并持续推进 | ||
六、 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 (十八) 实施新设金融机构奖励政策 | 32.对新设立的外商独资法人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设立的合资法人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设立的合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并持续推进 |
(十九) 引导金融机构下沉农业农村 | 33.继续实施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照不超过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 | 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并持续推进 | |
(二十) 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 | 34.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积极争取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合理支持地方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将专项债券补充资本和推进中小银行转换经营机制相结合,督促中小银行加强内部治理,强化董事会建设、做实监事会功能,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 省财政厅、云南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 2022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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