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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果市再生资源生产企业财税扶持政策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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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果市再生资源生产企业财税扶持政策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平政规〔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平果市再生资源生产企业财税扶持政策操作细则(试行)》已经2022年3月17日平果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果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3日


平果市再生资源生产企业财税扶持政策操作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平果市辖区内再生资源生产企业规范办理再生资源税务金融扶持政策业务,促进平果市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壮大,根据《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有关规定,结合平果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细则(试行)。


一、扶持对象的确定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可以享受本操作细则的扶持政策:


(一)在平果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成立的法人企业或独立行使职权的全资法人子公司(不包含分公司)。


(二)不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依法从其他企业采购生产原材料。


(三)在平果市依法依规、按时完成培规入统的企业。


(四)再生资源生产企业主要为再生铝、再生铜生产企业。


二、财税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


再生资源生产企业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相关规定的,按照该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涉及的环节及业务办理流程是:


1.税收减免备案


首次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办理材料:《税务资格备案表》、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2.增值税即征即退退抵税


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纳税款。


办理材料:《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增值税即征即退退抵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税收减免备案和增值税即征即退退抵税事项均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二)财政扶持政策


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同时享受平果市重点项目“扶大育强”扶持政策,按照企业与地方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享受扶持政策。


(三)设立财税服务专员


平果市在工业区设立平果市再生资源生产企业财税扶持工作小组及服务工作专班(详见附件1),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信局、平果工业区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派专员组成,深入企业现场开展一条龙服务。


(四)取消享受扶持资格


再生资源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立即取消其在平果享受的财税相关政策和项目能耗相关政策。


三、扶持资金审批拨付流程


(一)符合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每月向服务工作专班提出申请(详见附件2),服务工作专班进行扶持资金测算并初步审核后报平果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二)平果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根据初步审核情况进行会审并提出意见,报平果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三)平果市财政局在审批流程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扶持资金拨付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意见实施后,如国家出台新政策和规定,则按新政策进行调整。


(三)本意见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平果市再生资源生产企业财税扶持工作小组


附件2:平果市再生资源生产企业财税扶持资金拨付审批表.xlsx

  

附件1

平果市再生资源生产企业财税扶持工作小组

组  长:李华聪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唐柏清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梁振元  市财政局局长、金融办主任

蓝常军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黄绍谦  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工作小组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平果市再生资源生产企业财税扶持工作,研究平果市再生资源生产企业申请财税扶持政策资金相关问题。

工作小组下设服务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平果工业区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工作小组日常工作,专班人员如下:

班  长:农华福  平果工业区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蓝玉青  市财政局预算股股长

韦宏新  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三级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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