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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云财行罚决字〔2022〕1-10号)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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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云财行罚决字〔20221号)

 

当事人:昆明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R

 

法定代表人:高*

 

地址:昆明市南屏街**大厦*****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联合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116号)和《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关于请求将昆明勤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纳入2021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对象的请示》(西财监绩便〔20187号),本机关和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联合检查了你公司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经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资产评估师赵*前、毕*签字出具《******(口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补偿所涉及的****镇曼戈播石场固定资产价值评估》(勤力评报字〔2018〕第ZD026号),评估收费47,909

 

1.资产评估明细表项目名称不具体,无主参数,无法对应到具体资产项目,导致资产评估范围不清晰。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八条的规定。

 

2.核实调查评估对象的记录缺少体现资产状况的关键信息。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的规定。

 

3.评估目的与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不匹配。评估目的为评估拆迁补偿费用,评估对象为46项设备的市场价值,评估范围为46项设备,存在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十六条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4.三级复核不规范。三级复核流于形式,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中只有复核表签字页,没有复核痕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5.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不全。资产评估报告描述的评估范围包括建筑类资产,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中没有建筑类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等的规定。

 

6.资产评估报告要素不全。主要是:评估范围包括建筑类资产,但资产评估报告中没有建筑类资产评估方法的表述,也没有建筑类评估工作底稿。本项目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缺少《有关经济行为文件》。资产评估报告中没有经委托人签字盖章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八条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三十七条等的规定。

 

7.未向委托方提供完整的资产评估报告,仅按委托人要求提供10页以内签字盖章的、无附件的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规定。

 

(二)资产评估师赵*前、毕*签字出具《****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补偿所涉及的**洪发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位于*****乙炔生产线及构筑物的搬迁补偿费价值评估》(勤力评报字〔2020〕第ZD033号),出具报告后,截至20211221日未收取评估费用

 

1.资产评估明细表内容不完整。主要是:资产评估明细表未经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资产评估明细表记录内容不全,没有记录设备启用时间、主要生产能力等重要参数。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四条的规定。

 

2.归档的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中无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条的规定。

 

3.三级复核不规范。三级复核流于形式,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中只有复核表签字页,没有复核痕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现场勘查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或不正确。主要是:现场勘查工作底稿中没有核实建筑物面积的相关记录。现场勘查工作底稿中记录的设备状况全部为“正常生产”,与部分设备已拆除并停产互相矛盾。建筑物和设备现场勘查记录中没有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陪同勘查人员签字。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的规定。

 

5.资产评估程序不到位。主要是: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中没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没有建筑物类、设备类资产重置成本、成新率的评估过程和工作底稿。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6.重置价值构成要素不完整。建筑物重置价值等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设备重置价值等于设备的现行购置价格。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7.资产评估报告要素不全。主要是:资产评估报告中未载明评估结论是否含税,未载明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未披露评估范围内资产的产权瑕疵。本项目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缺少《有关经济行为文件》,缺少经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归档的资产评估报告没有包括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承诺函在内的附件等。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8.价值类型有瑕疵。提供给委托人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价值类型为成本价值,归档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两者不一致。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十八条的规定。

 

9.未向委托人提供完整的资产评估报告,仅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提供10页以内签字盖章的、无附件的资产评估报告,未见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中评协〔201844号)第四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第七项“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业质量检查报告、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相关评估工作底稿、评估收费发票、检查问询与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24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勤力评报字〔2018〕第ZD026号业务项目的违法所得47,909元(肆万柒仟玖佰零玖元整),不得再收取勤力评报字〔2020〕第ZD033号业务项目的评估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往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票据管理中心7006办公室开具《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违法所得缴入省级国库。预算代码及科目: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缴入国库级次及账号:省级,账号240000000002278001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47

 

行政处罚决定书(云财行罚决字〔20222号)

 

当事人:赵*

 

身份证号码:530111****03060018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联合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116号)和《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关于请求将昆明勤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纳入2021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对象的请示》(西财监绩便〔20187号),本机关和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联合检查了昆明勤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经查,你签字出具的部分资产评估报告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你签字出具《******(口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补偿所涉及的*******石场固定资产价值评估》(勤力评报字〔2018〕第ZD026号)

 

1.资产评估明细表项目名称不具体,无主参数,无法对应到具体资产项目,导致资产评估范围不清晰。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八条的规定。

 

2.核实调查评估对象的记录缺少体现资产状况的关键信息。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的规定。

 

3.评估目的与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不匹配。评估目的为评估拆迁补偿费用,评估对象为46项设备的市场价值,评估范围为46项设备,存在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十六条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4.三级复核不规范。三级复核流于形式,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中只有复核表签字页,没有复核痕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5.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不全。资产评估报告描述的评估范围包括建筑类资产,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中没有建筑类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等的规定。

 

6.资产评估报告要素不全。主要是:评估范围包括建筑类资产,但资产评估报告中没有建筑类资产评估方法的表述,也没有建筑类评估工作底稿。本项目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缺少《有关经济行为文件》。资产评估报告中没有经委托人签字盖章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八条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三十七条等的规定。

 

7.未向委托方提供完整的资产评估报告,仅按委托人要求提供10页以内签字盖章的、无附件的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规定。

 

(二)你签字出具《****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补偿所涉及的****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位于**市曼栋龙乙炔生产线及构筑物的搬迁补偿费价值评估》(勤力评报字〔2020〕第ZD033号)

 

1.资产评估明细表内容不完整。主要是:资产评估明细表未经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资产评估明细表记录内容不全,没有记录设备启用时间、主要生产能力等重要参数。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四条的规定。

 

2.归档的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中无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条的规定。

 

3.三级复核不规范。三级复核流于形式,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中只有复核表签字页,没有复核痕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现场勘查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或不正确。主要是:现场勘查工作底稿中没有核实建筑物面积的相关记录。现场勘查工作底稿中记录的设备状况全部为“正常生产”,与部分设备已拆除并停产互相矛盾。建筑物和设备现场勘查记录中没有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陪同勘查人员签字。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的规定。

 

5.资产评估程序不到位。主要是: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中没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没有建筑物类、设备类资产重置成本、成新率的评估过程和工作底稿。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6.重置价值构成要素不完整。建筑物重置价值等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设备重置价值等于设备的现行购置价格。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7.资产评估报告要素不全。主要是:资产评估报告中未载明评估结论是否含税,未载明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未披露评估范围内资产的产权瑕疵。本项目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缺少《有关经济行为文件》,缺少经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归档的资产评估报告没有包括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承诺函在内的附件等。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8.价值类型有瑕疵。提供给委托人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价值类型为成本价值,归档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两者不一致。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十八条的规定。

 

9.未向委托人提供完整的资产评估报告,仅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提供10页以内签字盖章的、无附件的资产评估报告,未见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中评协〔201844号)第四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规定,违反了《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一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及资产评估机构的各项规定制度,依法签署资产评估报告,不得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业质量检查报告、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相关评估工作底稿、评估收费发票、检查问询与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26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五)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的规定、《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47

 

行政处罚决定书(云财行罚决字〔20223号)

 

当事人:毕*

 

身份证号码:530111****02012051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联合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116号)和《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关于请求将昆明勤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纳入2021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对象的请示》(西财监绩便〔20187号),本机关和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联合检查了昆明勤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经查,你签字出具的部分资产评估报告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你签字出具《******(口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补偿所涉及的*******石场固定资产价值评估》(勤力评报字〔2018〕第ZD026号)

 

1.资产评估明细表项目名称不具体,无主参数,无法对应到具体资产项目,导致资产评估范围不清晰。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八条的规定。

 

2.核实调查评估对象的记录缺少体现资产状况的关键信息。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的规定。

 

3.评估目的与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不匹配。评估目的为评估拆迁补偿费用,评估对象为46项设备的市场价值,评估范围为46项设备,存在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十六条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4.三级复核不规范。三级复核流于形式,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中只有复核表签字页,没有复核痕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5.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不全。资产评估报告描述的评估范围包括建筑类资产,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中没有建筑类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等的规定。

 

6.资产评估报告要素不全。主要是:评估范围包括建筑类资产,但资产评估报告中没有建筑类资产评估方法的表述,也没有建筑类评估工作底稿。本项目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缺少《有关经济行为文件》。资产评估报告中没有经委托人签字盖章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八条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三十七条等的规定。

 

7.未向委托方提供完整的资产评估报告,仅按委托人要求提供10页以内签字盖章的、无附件的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规定。

 

(二)你签字出具《****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补偿所涉及的****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位于**市曼栋龙乙炔生产线及构筑物的搬迁补偿费价值评估》(勤力评报字〔2020〕第ZD033号)

 

1.资产评估明细表内容不完整。主要是:资产评估明细表未经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资产评估明细表记录内容不全,没有记录设备启用时间、主要生产能力等重要参数。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四条的规定。

 

2.归档的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中无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条的规定。

 

3.三级复核不规范。三级复核流于形式,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中只有复核表签字页,没有复核痕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现场勘查工作底稿记录不 完整或不正确。主要是:现场勘查工作底稿中没有核实建筑物面积的相关记录。现场勘查工作底稿中记录的设备状况全部为“正常生产”,与部分设备已拆除并停产互相矛盾。建筑物和设备现场勘查记录中没有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陪同勘查人员签字。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的规定。

 

5.资产评估程序不到位。主要是: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中没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没有建筑物类、设备类资产重置成本、成新率的评估过程和工作底稿。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6.重置价值构成要素不完整。建筑物重置价值等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设备重置价值等于设备的现行购置价格。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7.资产评估报告要素不全。主要是:资产评估报告中未载明评估结论是否含税,未载明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未披露评估范围内资产的产权瑕疵。本项目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缺少《有关经济行为文件》,缺少经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归档的资产评估报告没有包括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承诺函在内的附件等。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8.价值类型有瑕疵。提供给委托人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价值类型为成本价值,归档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两者不一致。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十八条的规定。

 

9.未向委托人提供完整的资产评估报告,仅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提供10页以内签字盖章的、无附件的资产评估报告,未见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中评协〔201844号)第四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规定,违反了《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一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及资产评估机构的各项规定制度,依法签署资产评估报告,不得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业质量检查报告、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相关评估工作底稿、评估收费发票、检查问询与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25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五)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的规定、《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47

 

行政处罚决定书(云财行罚决字〔20224号)

 

当事人:云南明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PB2HL63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号码:53010230

 

法定代表人:宋*

 

地址:昆明市人民中路**大厦***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120号),本机关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检查了你所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经查,你所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业务项目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

 

风险导向审计痕迹不明显,未实施内控制度调查、穿行测试等控制了解程序;未能通过对被审计单位整体层面的了解初步识别审计风险,并计划和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无函证控制记录,部分重要往来款项未实施函证程序。无现金流量表审计工作底稿。未执行其他重要事项审计程序,包括审阅与期后事项、或有事项相关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纪要等文件;未关注有无未决诉讼、仲裁或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仅签发《复核及签发表》,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复核及修改痕迹。

 

(二)注册会计师朱*成、严*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云明博审字〔2021〕第022号)

 

1.未对云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报表项目执行实质性测试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未对云南***现金流量表执行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

 

3.未执行期初余额相关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八条的规定。

 

4.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总体审计策略内容未包括重要性水平的确认、总体审计计划,未根据总体审计策略编制具体审计计划。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八条、第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一条的规定。

 

5.出具的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意见”段的表述不符合审计准则规定,审计对象含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审定财务报表未包含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与被审计单位实际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不相符;“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表述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与“审计意见”段表述不相符。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的规定。

 

6.审定财务报表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审定财务报表格式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审定财务报表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注册会计师朱*成、严*签字出具保留意见《嵩明**投资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云明博审字〔2021〕第018号)

 

1.嵩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嵩明**)的审计报告保留事项表述不完整。审计报告保留事项只说明被审计单位未就商铺租金确认收入,未说明保留事项对报表的影响程度。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八条的规定。

 

2.存货监盘程序不到位。嵩明**存货期末余额9,799.25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9.08%,未对金额较大的存货执行检查、勘察等相关审计程序,仅对原值0.18万元的存货进行抽查,抽查存货与存货明细表不符。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嵩明**固定资产期末余额13,290.59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9.45%,未对固定资产入账依据进行检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未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嵩明**货币资金期末余额659.39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96%,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现金盘点表无监盘人签名和检查日期;货币资金未抽取大额凭证进行检查,未进行货币资金截止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往来函证执行不充分,函证控制不到位。嵩明**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13,902.1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61.47%,函证金额占比17.55%;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4,861.58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4.43%,函证金额占比0.19%,无函证控制记录,对未函证的往来未说明原因,也未实施替代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6.长期股权投资、资本公积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嵩明**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5,082.5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5.08%,资本公积期末余额14,272.29万元,对于初次审计,对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依据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对资本公积未获取和检查相关确认依据的合理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7.长期应付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嵩明**长期应付款8,710.76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38.51%,未获取如借款合同、政府置换资金等相关文件进行检查,未对长期应付款实施必要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8.营业外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嵩明**营业外收入本期发生额90.76万元,其中土地作价入股溢价90.08万元,未检查入股溢价核算的具体内容,未关注入股溢价在营业外收入核算不恰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9.未对现金流量表执行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

 

10.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未了解和评估被审计单位环境,未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重要审计领域;未确定审计中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包括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11.审定财务报表未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格式编制。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三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业质量检查报告、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检查问询与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18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所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所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47

 

行政处罚决定书(云财行罚决字〔20225号)

 

当事人:朱*

 

身份证号码:362201****12061213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码:36****150006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120号),本机关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检查了云南明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经查,你签字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云明博审字〔2021〕第022号)

 

1.未对云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报表项目执行实质性测试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未对云南***现金流量表执行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

 

3.未执行期初余额相关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八条的规定。

 

4.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总体审计策略内容未包括重要性水平的确认、总体审计计划,未根据总体审计策略编制具体审计计划。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八条、第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一条的规定。

 

5.出具的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意见”段的表述不符合审计准则规定,审计对象含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审定财务报表未包含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与被审计单位实际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不相符;“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表述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与“审计意见”段表述不相符。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的规定。

 

6.审定财务报表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审定财务报表格式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审定财务报表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你签字出具保留意见《嵩明**投资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云明博审字〔2021〕第018号)

 

1.嵩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嵩明**)的审计报告保留事项表述不完整。审计报告保留事项只说明被审计单位未就商铺租金确认收入,未说明保留事项对报表的影响程度。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八条的规定。

 

2.存货监盘程序不到位。嵩明**存货期末余额9,799.25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9.08%,未对金额较大的存货执行检查、勘察等相关审计程序,仅对原值0.18万元的存货进行抽查,抽查存货与存货明细表不符。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嵩明**固定资产期末余额13,290.59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9.45%,未对固定资产入账依据进行检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未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嵩明**货币资金期末余额659.39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96%,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现金盘点表无监盘人签名和检查日期;货币资金未抽取大额凭证进行检查,未进行货币资金截止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往来函证执行不充分,函证控制不到位。嵩明**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13,902.1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61.47%,函证金额占比17.55%;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4,861.58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4.43%,函证金额占比0.19%,无函证控制记录,对未函证的往来未说明原因,也未实施替代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6.长期股权投资、资本公积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嵩明**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5,082.5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5.08%,资本公积期末余额14,272.29万元,对于初次审计,对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依据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对资本公积未获取和检查相关确认依据的合理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7.长期应付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嵩明**长期应付款8,710.76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38.51%,未获取如借款合同、政府置换资金等相关文件进行检查,未对长期应付款实施必要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8.营业外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嵩明**营业外收入本期发生额90.76万元,其中土地作价入股溢价90.08万元,未检查入股溢价核算的具体内容,未关注入股溢价在营业外收入核算不恰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9.未对现金流量表执行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

 

10.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未了解和评估被审计单位环境,未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重要审计领域;未确定审计中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包括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11.审定财务报表未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格式编制。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三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业质量检查报告、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检查问询与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20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47

 

行政处罚决定书(云财行罚决字〔20226号)

 

当事人:严*

 

身份证号码:530323****07180038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码:11****300548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120号),本机关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检查了云南明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经查,你签字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云明博审字〔2021〕第022号)

 

1.未对云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报表项目执行实质性测试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未对云南***现金流量表执行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

 

3.未执行期初余额相关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八条的规定。

 

4.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总体审计策略内容未包括重要性水平的确认、总体审计计划,未根据总体审计策略编制具体审计计划。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八条、第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一条的规定。

 

5.出具的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意见”段的表述不符合审计准则规定,审计对象含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审定财务报表未包含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与被审计单位实际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不相符;“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表述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与“审计意见”段表述不相符。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的规定。

 

6.审定财务报表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审定财务报表格式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审定财务报表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你签字出具保留意见《嵩明**投资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云明博审字〔2021〕第018号)

 

1.嵩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嵩明**)的审计报告保留事项表述不完整。审计报告保留事项只说明被审计单位未就商铺租金确认收入,未说明保留事项对报表的影响程度。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八条的规定。

 

2.存货监盘程序不到位。嵩明**存货期末余额9,799.25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9.08%,未对金额较大的存货执行检查、勘察等相关审计程序,仅对原值0.18万元的存货进行抽查,抽查存货与存货明细表不符。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嵩明**固定资产期末余额13,290.59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9.45%,未对固定资产入账依据进行检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未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嵩明**货币资金期末余额659.39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96%,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现金盘点表无监盘人签名和检查日期;货币资金未抽取大额凭证进行检查,未进行货币资金截止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往来函证执行不充分,函证控制不到位。嵩明**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13,902.1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61.47%,函证金额占比17.55%;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4,861.58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4.43%,函证金额占比0.19%,无函证控制记录,对未函证的往来未说明原因,也未实施替代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6.长期股权投资、资本公积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嵩明**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5,082.5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5.08%,资本公积期末余额14,272.29万元,对于初次审计,对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依据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对资本公积未获取和检查相关确认依据的合理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7.长期应付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嵩明**长期应付款8,710.76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38.51%,未获取如借款合同、政府置换资金等相关文件进行检查,未对长期应付款实施必要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8.营业外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嵩明**营业外收入本期发生额90.76万元,其中土地作价入股溢价90.08万元,未检查入股溢价核算的具体内容,未关注入股溢价在营业外收入核算不恰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9.未对现金流量表执行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

 

10.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未了解和评估被审计单位环境,未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重要审计领域;未确定审计中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包括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11.审定财务报表未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格式编制。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三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业质量检查报告、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检查问询与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19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47

 

行政处罚决定书(云财行罚决字〔20227号)

 

当事人:昆明中德高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627CXG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号码:53010215

 

法定代表人:浦*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太和街道吴井路*******广场****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120号),本机关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检查了你所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经查,你所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

 

丽江宏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丽江宏义)于20201218日取得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2MA6Q14QF6P。截至20211015日,丽江宏义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属“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20168月至20217月,高*的工作单位和社保参保单位为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岗位为会计。2019927日,在你所无书面授权的情况下,高*作为你所的授权代表,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审计收费按单个项目计算,后附项目清单包含审计项目18个。截至20211015日,已完成审计项目14个,出具报告时间均为2021年,项目收费合计44.91万元。20201220日,你所与丽江宏义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丽江宏义委派合伙人高*参加你所的审计及相关业务。截至20211015日,你所与丽江宏义共合作开展审计项目30个,其中:2020年出具审计报告4个,2021年出具审计报告25个,尚未出具审计报告1个,审计项目的主要成员为你所的浦*清、王玉*和丽江宏义的高*,高*负责实施审计项目前期沟通、审计取证、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撰写、审计意见沟通等重要审计程序,大部分审计工作底稿中高*的名字为亲笔签名,浦*清和王玉*的名字为打印。你所提供的往返审计项目地点的差旅费凭据,不能直接证明为实施上述审计项目所产生。你所的审计人员王玉*真实姓名为王邑*,王邑*对审计工作底稿中本人姓名错误未作出合理解释。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浦*清、李*福签字出具《云南省*******村泥石流灾害治理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中德高路审字〔2021〕第037号),审计收费1.85万元

 

1.工程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审核报告描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送审总投资334.28万元,审定总投资315.97万元,审减金额18.31万元。审核报告列示的审定数据来源于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202123日出具的《云南省*******村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云南省*******村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你所在检查期间补充了《云南省*******村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复印件。未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核实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金额真实准确性的审计工作底稿,如: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资金收支、债权债务情况审核无原始附件抽查记录。对审核的工程没有现场实地查看记录,没有与工程相关的现场勘察图片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应付款金额前后不一致,未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审核报告正文“截至2021228日,应付款合计金额66.48万元”与竣工财务决算报表(1-2)列示的应付款金额84.79万元不一致;审定的应付款没有实施函证程序或替代程序,以核对应付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3.非你所的员工承接审计项目并执行审计程序。该项业务由非你所的员工高*承接并执行审计程序,业务约定书中授权代表签字人为高*,报告签发单记录的项目组成员为浦*清、王玉*、高*,审计取证单等工作底稿中,高*为亲笔签名,浦*清和王玉*的姓名为打印。王玉*的真实姓名应为王邑*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三)注册会计师浦*清、李*福签字出具《****镇团山河泥石流治理工程财务决算审核报告》(中德高路审字〔2021〕第42号),审计收费4.49万元

 

1.工程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审核报告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送审金额775.31万元,审定金额757.17万元,审减金额18.14万元,审核报告列示的审定数来源于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202168日出具的《云南省****镇团山河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云南省****镇团山河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你所在检查期间补充提供了《云南省****镇团山河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复印件。未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核实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金额真实准确性的审计工作底稿,如: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资金收支、债权债务情况审核无原始附件抽查记录。对审核的工程没有现场实地查看记录,没有与工程相关的现场勘察图片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审核报告中部分数据相互矛盾。审核报告正文描述项目审核总投资金额为909.56万元,审定表列示的审定金额为912.30万元,单位决算报表记录的金额为930.44万元,相互矛盾。审核报告正文描述应付工程款——应付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审定金额为145.82万元,后附的工程债权债务审定明细表记录金额为163.96万元,相互矛盾。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应付款未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审定的应付款没有实施函证程序或替代程序,以核对应付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非你所的员工承接审计项目并执行审计程序。该项业务由非你所的员工高*承接并执行审计程序。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授权代表签字人为高*,报告签发单记录的项目组成员为浦*清、王邑*、高*,审计取证单等工作底稿中高*为亲笔签名,浦*清和王玉*的姓名为打印。王玉*的真实姓名应为王邑*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四)注册会计师浦*清、李*福签字出具《******村委会**村关帝河泥石流治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中德高路审字〔2021〕第43号),审计收费3.92万元

 

1.工程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审核报告附件未见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2020114日出具的《云南省****镇河口村委会海沿村关帝河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审核的工程项目没有现场实地查看记录,没有与工程相关的现场勘察图片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管理层声明书不合规。取得的管理层声明书日期为2021320日,早于审核报告日期2021331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2号——书面声明》第十三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3.非你所的员工承接审计项目并执行审计程序。该项业务由非你所的员工高*承接并执行审计程序。审计总结第六条第二款审计组人员及分工中记载高*为审计组人员。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表、建安工程投资审定表、建安工程、监理、设计投标审定表编制人均为高*,无复核人签名。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业质量检查报告、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检查问询与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所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所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中德高路审字〔2021〕第037号、中德高路审字〔2021〕第42号、中德高路审字〔2021〕第43号等3个业务项目的违法所得102,600元(壹拾万零贰仟陆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所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往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票据管理中心7006办公室开具《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违法所得缴入省级国库。预算代码及科目: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缴入国库级次及账号:省级,账号240000000002278001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47

 

行政处罚决定书(云财行罚决字〔20228号)

 

当事人:浦*

 

身份证号码:522427****12271413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码:53****200020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120号),本机关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检查了昆明中德高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经查,你签字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你签字出具《云南省*******村泥石流灾害治理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中德高路审字〔2021〕第037号),审计收费1.85万元

 

1.工程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审核报告描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送审总投资334.28万元,审定总投资315.97万元,审减金额18.31万元。审核报告列示的审定数据来源于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202123日出具的《云南省*******村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云南省*******村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昆明中德高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检查期间补充了《云南省*******村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复印件。未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核实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金额真实准确性的审计工作底稿,如: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资金收支、债权债务情况审核无原始附件抽查记录。对审核的工程没有现场实地查看记录,没有与工程相关的现场勘察图片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应付款金额前后不一致,未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审核报告正文“截至2021228日,应付款合计金额66.48万元”与竣工财务决算报表(1-2)列示的应付款金额84.79万元不一致;审定的应付款没有实施函证程序或替代程序,以核对应付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非昆明中德高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员工承接审计项目并执行审计程序。高*为丽江宏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法定代表人,丽江宏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01218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2MA6Q14QF6P,截至20211015日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属“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该项业务由非昆明中德高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员工高*承接并执行审计程序,业务约定书中授权代表签字人为高*,报告签发单记录的项目组成员为浦*清、王玉*、高*,审计取证单等工作底稿中,高*为亲笔签名,浦*清和王玉*的姓名为打印。王玉*的真实姓名应为王邑*

 

(二)你签字出具《****镇团山河泥石流治理工程财务决算审核报告》(中德高路审字〔2021〕第42号),审计收费4.49万元

 

1.工程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审核报告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送审金额775.31万元,审定金额757.17万元,审减金额18.14万元,审核报告列示的审定数来源于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202168日出具的《云南省****镇团山河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云南省****镇团山河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昆明中德高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检查期间补充提供了《云南省****镇团山河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复印件。未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核实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金额真实准确性的审计工作底稿,如: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资金收支、债权债务情况审核无原始附件抽查记录。对审核的工程没有现场实地查看记录,没有与工程相关的现场勘察图片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审核报告中部分数据相互矛盾。审核报告正文描述项目审核总投资金额为909.56万元,审定表列示的审定金额为912.30万元,单位决算报表记录的金额为930.44万元,相互矛盾。审核报告正文描述应付工程款——应付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审定金额为145.82万元,后附的工程债权债务审定明细表记录金额为163.96万元,相互矛盾。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应付款未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审定的应付款没有实施函证程序或替代程序,以核对应付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非昆明中德高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员工承接审计项目并执行审计程序。高*为丽江宏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法定代表人,丽江宏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01218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2MA6Q14QF6P,截至20211015日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属“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该项业务由非昆明中德高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员工高*承接并执行审计程序。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授权代表签字人为高*,报告签发单记录的项目组成员为浦*清、王邑*、高*,审计取证单等工作底稿中高*为亲笔签名,浦*清和王玉*的姓名为打印。王玉*的真实姓名应为王邑*

 

(三)你签字出具《******村委会**村关帝河泥石流治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中德高路审字〔2021〕第43号),审计收费3.92万元

 

1.工程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审核报告附件未见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2020114日出具的《云南省****镇河口村委会海沿村关帝河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审核的工程项目没有现场实地查看记录,没有与工程相关的现场勘察图片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管理层声明书不合规。取得的管理层声明书日期为2021320日,早于审核报告日期2021331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2号——书面声明》第十三条的规定。

 

3.非昆明中德高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员工承接审计项目并执行审计程序。高*为丽江宏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法定代表人,丽江宏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01218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2MA6Q14QF6P,截至20211015日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属“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该项业务由非昆明中德高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员工高*承接并执行审计程序。审计总结第六条第二款审计组人员及分工中记载高*为审计组人员。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表、建安工程投资审定表、建安工程、监理、设计投标审定表编制人均为高*,无复核人签名。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业质量检查报告、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检查问询与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3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47

 

行政处罚决定书(云财行罚决字〔20229号)

 

当事人:李*

 

身份证号码:520202****09066737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码:53****020062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120号),本机关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检查了中德高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经查,你签字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你签字出具《云南省*******村泥石流灾害治理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中德高路审字〔2021〕第037号),审计收费1.85万元

 

1.工程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审核报告描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送审总投资334.28万元,审定总投资315.97万元,审减金额18.31万元。审核报告列示的审定数据来源于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202123日出具的《云南省*******村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云南省*******村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昆明中德高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检查期间补充了《云南省*******村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复印件。未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核实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金额真实准确性的审计工作底稿,如: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资金收支、债权债务情况审核无原始附件抽查记录。对审核的工程没有现场实地查看记录,没有与工程相关的现场勘察图片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应付款金额前后不一致,未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审核报告正文“截至2021228日,应付款合计金额66.48万元”与竣工财务决算报表(1-2)列示的应付款金额84.79万元不一致;审定的应付款没有实施函证程序或替代程序,以核对应付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非昆明中德高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员工承接审计项目并执行审计程序。该项业务由非昆明中德高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员工高*承接并执行审计程序,业务约定书中授权代表签字人为高*,报告签发单记录的项目组成员为浦*清、王玉*、高*,审计取证单等工作底稿中,高*为亲笔签名,浦*清和王玉*的姓名为打印。王玉*的真实姓名应为王邑*

 

(二)你签字出具《****镇团山河泥石流治理工程财务决算审核报告》(中德高路审字〔2021〕第42号),审计收费4.49万元

 

1.工程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审核报告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送审金额775.31万元,审定金额757.17万元,审减金额18.14万元,审核报告列示的审定数来源于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202168日出具的《云南省****镇团山河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云南省****镇团山河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昆明中德高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检查期间补充提供了《云南省****镇团山河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复印件。未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核实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金额真实准确性的审计工作底稿,如: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资金收支、债权债务情况审核无原始附件抽查记录。对审核的工程没有现场实地查看记录,没有与工程相关的现场勘察图片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审核报告中部分数据相互矛盾。审核报告正文描述项目审核总投资金额为909.56万元,审定表列示的审定金额为912.30万元,单位决算报表记录的金额为930.44万元,相互矛盾。审核报告正文描述应付工程款——应付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审定金额为145.82万元,后附的工程债权债务审定明细表记录金额为163.96万元,相互矛盾。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应付款未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审定的应付款没有实施函证程序或替代程序,以核对应付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非昆明中德高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员工承接审计项目并执行审计程序。该项业务由非昆明中德高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员工高*承接并执行审计程序。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授权代表签字人为高*,报告签发单记录的项目组成员为浦*清、王邑*、高*,审计取证单等工作底稿中高*为亲笔签名,浦*清和王玉*的姓名为打印。王玉*的真实姓名应为王邑*

 

(三)你签字出具《******村委会**村关帝河泥石流治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中德高路审字〔2021〕第43号),审计收费3.92万元

 

1.工程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审核报告附件未见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2020114日出具的《云南省****镇河口村委会海沿村关帝河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审核的工程项目没有现场实地查看记录,没有与工程相关的现场勘察图片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管理层声明书不合规。取得的管理层声明书日期为2021320日,早于审核报告日期2021331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2号——书面声明》第十三条的规定。

 

3.非昆明中德高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员工承接审计项目并执行审计程序。该项业务由非昆明中德高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员工高*承接并执行审计程序。审计总结第六条第二款审计组人员及分工中记载高*为审计组人员。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表、建安工程投资审定表、建安工程、监理、设计投标审定表编制人均为高*,无复核人签名。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业质量检查报告、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检查问询与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2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47

 

行政处罚决定书(云财行罚决字〔202210号)

 

当事人:云南精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0CH42M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号码:53010212

 

法定代表人:林*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观澜汇***单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120号),本机关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检查了你所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经查,你所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发现的问题

 

你所的主任会计师林*建和合伙人张*飞对会计师事务所未尽到全面管理责任,说不清楚你所的实缴资本、员工数量、会计人员姓名等。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三级复核流于形式,未能有效保证审计质量。抽查的业务项目存在重要项目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函证过程没有控制轨迹、未执行分析性复核程序等共性问题。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林*建、雷*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陕西**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云精合审字〔2020〕第J-082号),审计收费0.38万元

 

1.未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陕西**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银行存款期末余额173,657.62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47%,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陕西**应收账款期末余额36.79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9.47%,函证金额9.44万元,函证比例25.65%,未见函证控制轨迹;未见关注坏账准备的计提和处理是否正确,会计政策是否适当;未见披露应收账款账龄。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陕西**预付账款期末余额185.6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7.78%;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83.2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1.42%,未披露账龄,未关注坏账准备的计提和处理是否正确,会计政策是否适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陕西**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519.95万元,未执行截止测试,未进行分析性复核,未抽取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合同与会计凭证作日期、品名、数量、金额、客户名称核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期间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陕西**销售费用本期发生额87.34万元,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16.05万元,未进行分析性复核。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6.未编制其他事项底稿。审计工作底稿无现金流量表、期初余额、持续经营事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审计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注册会计师林*建、雷*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药业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云精合审字〔2021〕第J-026号),审计收费9.87万元

 

1.未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云南**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货币资金期末余额8,316.3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8.10%,未对银行存款共计53个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云南**应收账款期末余额39,819.9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8.79%,未对往来单位发函,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并执行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的规定。

 

3.所有科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主要如下:(1)云南**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4,021.3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92%,未实施函证程序,未关注关联方,未关注坏账准备计提。(2)云南**固定资产期末余额21,342.0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0.78%,未检查车辆所有权,房产存在抵押借款项目,未检查固定资产的租赁、抵押、担保及保险情况,盘点表未见盘点痕迹。(3)云南**应付票据期末余额3,494.9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4%;应付账款期末余额10,082.0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9.82%;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63.25万元,未执行函证程序、未关注关联方。(4)云南**长期借款期末余额3,750.0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65%,未实施函证程序,未检查借款合同,了解借款期限、利率、担保、质押、抵押等借款条件并与相关会计记录进行核对,复核借款利息等。(5)云南**审计年度分配利润7,000.00万元,未获取与之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纪要、支付凭证、会计处理资料等。(6)云南**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241,605.39万元,未执行截止测试;未抽取销售发票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测试完整性和存在性;未检查销售折扣、退回与折让;营业收入金额较大,客户量较大,只抽取检查10笔凭证,且金额较小。(7)云南**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215,270.75万元,未结合存货计价测试审计,未检查与销售收入配比是否正确,未实施分析性复核。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业质量检查报告、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检查问询与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2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所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所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云精合审字〔2021〕第J-026号业务项目的违法所得98,700元(玖万捌仟柒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所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往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票据管理中心7006办公室开具《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违法所得缴入省级国库。预算代码及科目: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缴入国库级次及账号:省级,账号240000000002278001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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