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解读指南 | 政策资讯 |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搜索 |

陕西省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04-06

| 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

| 点击链接下载 《所得税、增值税申报表与填报说明对照汇编(2025年版)》 |

| 点击链接下载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邮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邮政管理局、税务局:


为保障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险权益,促进快递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邮政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01号),我们研究制定了《陕西省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邮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2年3月7日


陕西省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障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险权益,促进快递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工作重点。全面推进我省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及快递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快递员工伤保险权益。 


(二)工作目标。按照人社部、国家邮政局要求,逐步实现我省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2022年6月,建立完善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12月底,我省全部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实现100%参加工伤保险。 


二、政策实施 


(一)参保主体和对象


1.参保主体:快递企业以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与快递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并依法为快递员参加社会保险;上述用人单位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为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直接为从业人员办理单险种参保;在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代为办理优先参保,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


2.参保对象: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即在基层快递网点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等服务工作的就业群体。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签订劳动合同的快递员,由用人单位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执行用人单位已确定的工伤保险费率,计算得出月缴费额。未签订劳动合同、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执行国家规定行业基准费率,计算得出月缴费额。


快递员缴费工资基数高于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照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的,按照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确定缴费基数。


阶段性降费率期间,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调整缴费费率。


(三)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快递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参保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而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四)合力推进政策落实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针对快递行业特点、简化优化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快递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参照相关人员台账信息及其他证据等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兑付相关工伤待遇。


2.各市邮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管职能,鼓励用人单位直接用工,提高自有员工比例,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快递员群体办理工伤保险,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共享数据信息;


3.基层快递网点应建立快递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发放表等台账信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切实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抓紧与邮政管理部门共同对各类快递企业和网点进行摸底排查,力争尽快实现全覆盖。要建立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单位要确定专人联络,定期通报相关信息,研究推进情况,部署开展督查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快递企业有关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快递员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通报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有关情况;各市邮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网点对象范围,在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完成后,按月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基层快递网点;税务部门要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确保应收尽收;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要建立更灵活、更便利的经办管理服务模式,为快递员群体参保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要使用一定比例的工伤预防费,用于支持快递业工伤预防项目的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邮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加大指导快递业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快递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


(四)加强督促指导。各市邮政管理局要尽快对本行业进行摸底排查,并将排查结果在本方案下发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按月调度各地进展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对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附:全省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统计表.xls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

敬请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