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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税收政策操作细则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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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税收政策操作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3月30日

 

目录 

一、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

二、加大减税降费政策力度

(一)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四)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五)“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六)2021年第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再延续实施6个月 

(七)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三、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五、暂停航空、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 

六、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一、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

 

【政策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执行期限】

 

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申请方式】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出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

 

答:《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2.《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有哪些?

 

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

 

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3.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

 

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4、纳税人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5.纳税人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6.纳税人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7.纳税人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规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

 

(一)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四)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8.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明确了纳税人可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和此前的增量留抵退税相比,退税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另外,关于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性规定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考虑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纳税人多,为做好退税服务工作,确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将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9.纳税人适用《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和此前办理退税相比,有哪些调整变化?

 

答:纳税人适用《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

 

10.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有什么变化吗?

 

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有关规定,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进行了微调,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11.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12.纳税人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申请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答: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陆续获得留抵退税100万元。因纳税人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于2022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4月5日,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纳税人在4月10日办理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00万元”,将已缴回的100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

 

13.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答: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4.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答: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15.《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一次性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答:《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

 

16.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从征管规定上看有什么区别吗?

 

答:《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除本公告补充的相关规定外,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均继续按照2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其中,纳税人办理存量留抵退税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一致。

 

17.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还有机会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税务机关将于2022年4月发布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的纳税人,在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中,达到纳税信用A级或B级的,可按照新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18.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若不再是A级或B级,之前已经按规定申请办理的留抵退税是否需要退回?

 

答: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点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已完成退税的纳税信用A级或B级纳税人,因纳税信用年度评价、动态调整等原因,纳税信用级别不再是A级或B级的,其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不需要退回。

 

19.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是否还可以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方式开展评价?

 

答: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评价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自愿申请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自新的评价结果发布后,按照新的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二、加大减税降费政策力度

 

(一)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

 

【执行期限】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申请方式】

 

申报即享,无需申请。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系统或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021-12366

 

【政策问答】

 

1.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是否均可以享受《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的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的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第一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可以开具,应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按照《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第二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5.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次免税政策,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第三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上述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5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确定。

 

6.2018年至2020年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其转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留抵税额按规定计入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此部分进项税额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如何处理?

 

答: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出台了转登记政策,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对其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等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额进行追溯调整。目前,转登记政策已执行到期,对该科目核算的相关税额应如何处理,《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因转登记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小型微利企业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申请方式】

 

申报即享,无需申请,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路径】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4.核定征收企业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需要备案吗?

 

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优惠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只需要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基础信息,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智能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6.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

 

答: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相关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

 

例1.A企业2020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2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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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A企业在预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image

 

综上,A企业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第2、3、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例2.B企业2022年5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2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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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age


解析:B企业在预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image

 

综上,B企业预缴第2、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计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

 

答:目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

 

例3.C企业2022年第1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2季度和第3季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1季度至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解析:C企业在预缴2022年第1季度至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image

image

 

综上,C企业预缴2022年第1、2、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分别减免企业所得税0元、22.5万元、42.5万元,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0元、2.5万元。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待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文件出台明确后,再予以补充。

 

(四)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政策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申请方式】

 

申报即享,无需申请,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2.企业选择适用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弥如何处理?

 

答: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3.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中的中小微企业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企业购置的哪些固定资产属于享受优惠的设备、器具范围?

 

答:享受优惠的设备、器具,是指企业购置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5.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答: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

 

6.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公告发布前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五)“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

 

【申请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才能最终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将政策红利及时送达市场主体,避免因汇算清缴后追溯调整增加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如何确定是否能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新设立企业尚无法准确预判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1.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3.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对于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4.申报“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吗?

 

答: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减轻纳税人报送资料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本次减免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5.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免优惠如何处理?

 

答:为确保纳税人足额享受减免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对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的,系统将在纳税人下次申报时,自动抵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逾期未登记的,是否可适用“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为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类型发生变化时享受减免优惠的具体时间,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和简化申报的原则,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纳税人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六)2021年第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再延续实施6个月

 

【政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执行期限】

 

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申请方式】

 

自动享受,无需申请。对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税款需办理退税后延续享受的,税务机关提供简易流程,开通绿色通道办理。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各征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申报和退税。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能延缓多久?

 

答:《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2.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已经在2022年3月1日前缴纳了,还能享受延缓政策吗?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七)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申请方式】

 

纳税人需要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我公司是一家旅行社,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面临困境,请问,2021年底到期的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还会延续吗?

 

答:延续。《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因此,若你公司2022年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则可按规定继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我公司最近了解到2022年延续实施加计抵减政策,请问,2022年延续政策在内容及申请方式上是否会有新的变化?

 

答:延续政策在内容和申请方式上均与此前年度相同。因此,2022年度若你公司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仍可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方式申请办理。

 

三、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政策内容】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2年3月申报纳税期限由3月15日延长至3月31日,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3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免除税务行政处罚。

 

【执行期限】

 

有效期至本市解除疫情防控措施。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申请方式】

 

符合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出延期申请。

 

【办理路径】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事项: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事项:电子税务局。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申请免除税务行政处罚?

 

答:无需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市疫情防控情形实施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是的。经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应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3.纳税人应于何时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政策内容】

 

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或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

 

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

 

【政策文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

 

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

 

5号)

 

【申请方式】

 

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哪些企业可以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以及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符合困难减免政策的纳税人如何申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纳税人可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如实填写被政府应急征用或减免租金的相关信息,即可申请减免税,无须至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3.申请办理减免税的具体操作流程是怎样的?答: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纳税人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税收减免核准栏目,在纳税人困难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抗击疫情)项目中如实填写申请减免的相关信息。

 

(2)税务部门收到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的申请后,办理核准手续,并将结果通知纳税人。

 

(3)纳税人根据核准结果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录入减免税信息。

 

(4)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成功即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五、暂停航空、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

 

【政策内容】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申请方式】

 

无需申请。

 

【办理路径】

 

无需办理。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我公司是一家航空运输企业,请问2022年度国家是否有针对航空运输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2.我公司是一家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在2月申报期已按1%预征率缴纳了增值税。我们最近了解到国家对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出台了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请问我公司此前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退还吗?

 

答:可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六、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政策内容】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申请方式】

 

申报即享,无需申请。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系统或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我公司是一家出租车企业,受疫情影响,目前经营面临较大困难,请问2022年度国家是否有针对公共交通运输行业纾困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我公司是为客户公司提供上下班的班车服务。请问,我公司取得的班车收入能否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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