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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湛税一稽处〔2022〕19号
叶*:(纳税人识别号:4*9)
我局于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对你(地址:广东省廉江市西街*号)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于2019年1月16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进行了如下虚假的纳税申报:你于2019年1月16日出售位于湛江市*的金*住宅小区*栋*4房申报的计税金额490,000.00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0.00元);于2019年1月16日出售位于湛江市*的金*住宅小区*栋*5房申报的计税金额270,000.00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2021年9月7日转来的《金*5幢*4、*5房产交易检举事项核查报告》反映,已证实你(身份证号码:4*9)于2019年1月发生二手房交易签订阴阳合同,经核查,你涉嫌通过虚假的纳税申报以不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调查资料显示,2019年1月8日,你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林*(身份证号码:4*)签订湛江市**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二手房买卖合同》(编号:ZJSHYJ0004643),出售位于湛江市*金*住宅小区*栋*4、*5房(一房两证),交易价格合计1,500,000.00元。支付方式是案外人梁*(身份证号码:4*)于2019年1月16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账号:6*)转账1,450,000.00元到你账户(账号:6*),另向你现金支付50,000.00元。同年1月16日,你作为出让方叶*与受让方林*签订了湛江市房屋管理局备案的《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适用于二手楼买卖)》,合同注明你向林*(身份证号码:4*)出售位于湛江市*的金*住宅小区*栋*4房490,000.00元,出售位于湛江市*的金*住宅小区*栋*5房270,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760,000.00元,并据此进行了虚假的纳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0.00元。
经核查,林*于2019年7月31日与案外人梁*合法登记结婚,所以梁*支付的涉案房屋交易款项1,500,000.00元是合法有效的。
你在2014年7月20日同时购入金*住宅小区*栋*4房时开具的发票(发票代码244081409010、发票号码04571662)金额为493,663.00元,已缴纳契税14,809.89元(粤地现06340222);购入金*住宅小区*栋*5房时开具的发票(发票代码244081409010、发票号码06203010)金额271,892.00元,已缴纳契税8,156.76元(粤地现063402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等规定,你购入涉案房屋的产权证登记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销售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时间为2019年1月16日,不符合享受对外转让房产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条件,产生个人所得711,478.35元【1,500,000.00-(493,663.00+14,809.89+271,892.00+8,156.76)】,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42,295.67元(711,478.35×20%)。你在2019年发生二手房交易实缴个人所得税为0.00元。
综上所述,你应补缴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6日的个人所得税142,295.67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2021年9月7日《金*5幢*4、*5房产交易检举事项核查报告》复印件、房产交易申报单及附件资料等复印件,证明你于2019年1月出售二手房的纳税申报涉嫌通过虚假的纳税申报以不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2.2019年1月8日湛江市**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二手房买卖合同》(编号:ZJSHYJ0004643)复印件、案外人梁*(身份证号码:4*)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账号:6*)2019年1月交易明细,证明涉案房屋在2019年1月的真实交易价格合计1,500,000.00元;
3.林*与梁*的结婚证(2019年7月31日),证明林*与梁*的婚姻关系,梁*支付的涉案房屋交易款项1,500,000.00元是合法有效的;
4.湛江市房屋管理局备案的《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适用于二手楼买卖)》及你代开商品住房增值税发票(№04925583、№04925584)等复印件,你在2014年7月20日同时购入金*住宅小区*栋*4、*5房时开具的发票(发票代码244081409010、发票号码04571662,发票代码244081409010、发票号码06203010)复印件,房产权登记证(粤房地权证 湛江CQ 字第0100223630号、第0100223631号)复印件等,不动产权登记证(粤(2019)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06111号、第0006081号)复印件等,民事判决书((2020)粤0881民初3143号)和民事起诉状及其他附件等复印件,证实你于2019年1月发生二手房交易签订阴阳合同并通过虚假的纳税申报以不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等规定,依法向你追缴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6日的个人所得税142,295.67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你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赤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二年三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湛税一稽罚〔2022〕4号
叶*:(纳税人识别号:4*9)
经我局从2021年10月26日起对你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同上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通过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税款的违法行为,是偷税行为,依法对你不缴的个人所得税142,295.67元处0.5倍的罚款71,147.83元。
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赤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Ο二二年三月九日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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