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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普格县税务局关于废止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2022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普格县税务局决定将《普格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普地税发〔2009〕53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普格县税务局
2022年3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普格县税务局关于废止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普格县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废止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普格县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为抓好贯彻执行,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家税务局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1号)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将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同时废止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及烈属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8〕2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公布继续执行)。因《普格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普地税发〔2009〕5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普格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公布继续执行)的制定依据已被废止,需要将普地税发〔2009〕53号文件全文废止。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为保证《国家税务局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1号)顺利施行,现将《普格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普地税发〔2009〕5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普格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公布继续执行)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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