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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是否需要视同取得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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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股份制公司对合伙企业股东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应视同合伙企业取得“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而由其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在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中,对于合伙企业股东,不涉及发行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祥光投资、前海生辉自然人合伙人尚未就本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祥光投资、前海生辉及其合伙人已就该等情况出具声明承诺,如后续需要就本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将及时缴纳相关税款。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本次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所履行的程序完备、合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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