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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孙**将其持有的Q公司133万元出资额按1元/股转让给A合伙企业。
A合伙企业系孙**与其配偶于**于2016年11月15日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孙**系普通合伙人,出资99.75万元,于**系有限合伙人,出资33.25万元,合计出资133万元。
本次股份转让实际系孙**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133万元出资额变更为通过A合伙企业间接持有,本次股份转让因实际系直接持股变更为间接持股,未改变转让股份的实际权益状态,因此股份转让价格按照1元/股确定,定价公允、合理。
本次转让完成后,孙**于2016年12月15日分别将其所持A合伙企业60万元财产份额(对应间接持有Q有限60万元出资额)以3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将其所持A合伙企业30万元财产份额(对应间接持有Q有限30万元出资额)以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转让价格均为6元/元出资额,属于在A合伙企业层面的溢价转让,经律所查验,孙**已完成相关缴税义务。
2016年12月28日,全体发起人签署《Q公司(筹)发起人协议》。各发起人同意,以Q公司经截至2016年11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77,980,592.53元,按照1:0.6412的折股比例,折成股份公司5,000万元的总股本,每股面值1元,共计5,000万股,剩余部分27,980,592.53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2018年1月12日,孙**与A合伙企业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孙**将其所持Q公司107万股以10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A合伙企业。
本次股份转让实际系孙**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变更为通过A合伙企业间接持有,以便在A合伙企业层面通过向其他投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方式减持部分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因实际系直接持股变更为间接持股,未改变转让股份的实际权益状态,因此股份转让价格按照1元/股确定,定价公允、合理。
孙**于2018年1月12日向A合伙企业增加出资额107万元,增加后A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变更为240万元;
孙**后于2018年1月31日将其所持A合伙企业8万元财产份额以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将其所持A合伙企业14万元财产份额以1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苗**,将其所持A合伙企业8万元财产份额以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郑**。
孙**通过转让其所持A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方式间接转让了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因此,本次股份转让的实际转让价格为10元/股,属于在A合伙企业层面的溢价转让,经律所查验,孙**已完成相关缴税义务。
2018年11月30日,B合伙企业作为转让方分别与C合伙企业、D合伙企业、E合伙企业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所持Q公司部分股份按照1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
D合伙企业系由B合伙企业部分合伙人出资设立的持股平台。B合伙企业本次将其所持公司189.6325万股股份转让给D合伙企业实际系B合伙企业的部分个人合伙人将其通过B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公司189.6325万股股份变更为通过D合伙企业间接持有。
B合伙企业分别将其所持公司40万股、22.8675万股股份转让给C合伙企业、E合伙企业,实际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吕*将其通过B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转移至C合伙企业、E合伙企业层面,用于在C合伙企业、E合伙企业平台中实施新的员工股权激励,本次股份转让因实际系间接持股在平台间的平移,未改变转让股份的实际权益状态,因此股份转让价格按照1元/股确定,定价公允、合理。
2018年11月30日,C合伙企业与E合伙企业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所持公司50万股(持股比例1.00%)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E合伙企业。
E合伙企业系Q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部分核心员工出资设立的用于实施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平台,原系C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通过C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公司50万股股份。
C合伙企业本次将其所持公司50万股股份转让给E合伙企业实际系将E合伙企业原通过C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变更为直接持有,本次股份转让因实际系间接持股变更为直接持股,未改变转让股份的实际权益状态,因此股份转让价格按照1元/股确定,定价公允、合理。
2020年7月8日,刘**与F合伙企业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刘**将其所持公司7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以1元每股的价格转让给F合伙企业。
F合伙企业系刘**及其配偶于2020年7月6日设立、拟用于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
本次股份转让实际系刘**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变更为刘**及其配偶间接持有,并在变更后通过在F合伙企业层面向公司员工转让财产份额的方式实现公司员工持股,本次股份转让因实际系直接持股变更为间接持股,未改变转让股份的实际权益状态,因此股份转让价格按照1元/股确定,定价公允、合理。
刘**及其配偶通过将其所持F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发行人员工的方式间接转让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刘**及其配偶于2020年8月将其所持F合伙企业52.6472万元财产份额(对应发行人52.6472万股股份)转让给33名发行人员工,转让价格为13.1元/元财产份额(对应发行人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3.1元/股)。故本次股份转让的实际转让价格为13.1元/股,属于在F合伙企业层面的溢价转让,经律所查验,刘**及其配偶已完成相关缴税义务。
资料摘编来源(本文属摘编,不代表我们赞同其中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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