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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全体股东(35名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天华药业经审计的2001年10月31日账面净资产43,907,505.65元,按1:1的比例折合为43,907,505.65股发起人股份,发起设立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前,张俊等35名发起人持有天华药业41,712,000元出资额,其中刘树仁等5名发起人还作为少数股东持有子公司西点制药1,950,000元出资额,张俊等35名发起人以其享有的天华药业净资产(含西点制药少数股东权益)出资,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后的公司股本为43,907,505.65元,各发起人的出资额因整体变更合计增加了245,505.65元。
由于当时发行人财务人员对税法理解不透彻以及没有明确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于因整体变更增加的245,505.65元出资额,发起人股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述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涉及的金额为4.91万元,由于整体变更发生在2001年,距今已接近20年,相关个人所得税无法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根据上述规定,前述无法申报缴纳的4.91万元个人所得税已过追征期限,发行人及相关股东不存在被追征税款或行政处罚的风险。
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磐石税务局出具证明:“兹证明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点药业”)2001年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西点药业出资额因整体变更合计增加了24.55万元,西点药业及相关股东不存在因个人所得税问题而被处罚的风险;西点药业历史沿革中的股权转让、增资、分红等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已依法缴纳,西点药业及相关股东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资料来源:2022.02.18 西点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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