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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亲属间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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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墨农于2017年4月18日将自己持有的恒威有限27.5%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汪剑红、汪骁阳、傅煜,其中汪剑红为朱墨农的女儿,汪骁阳为朱墨农的孙子,傅煜为朱墨农的外孙。本次股权转让系朱墨农考虑家族内部财产分配进行的股权调整。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因此,朱墨农将所持恒威有限股权平价转让给汪剑红、汪骁阳、傅煜,定价偏低符合上述“正当理由”列示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发行人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了《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以及朱墨农与汪剑红、汪骁阳、傅煜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主管税务部门对前述《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已予以确认。


因此,朱墨农将其持有恒威有限的27.50%的股权转让给汪剑红、汪骁阳、傅煜均系亲属间的平价转让,属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视为“正当理由”的情形,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资料来源:2022.02.18 浙江恒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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