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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的股权转让应以工商部门登记的名义股东为纳税人,不按实质对隐名股东征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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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9 宏英智能 00126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司设立以来历次股权转让及股权代持的最终还原、赠与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走访了公司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十六税务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如下:

 

自2005年11月设立之日至2018年3月,涉及公司自然人股东刘新东、曾木根、谢春风、张化宏、曾红英、曾晖的历次股权变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股权代持及还原和股权赠与等变动)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名义股东作为股权转让方认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按照历次股权变动的交易实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代持的形成、还原以及股权赠与)对隐名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涉及公司的历史股东曾木根、谢春风以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化宏、曾红英、曾晖之间自然人股权转让应当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存在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的,转让股权的价格如果偏低视为正当理由,未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股东曾木根曾以1元/出资额的价格向曾晖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30%股权,虽然实际上系张化宏委托曾木根将公司30%股权无偿赠与曾晖,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转让方曾木根和受让方曾晖为父子关系,属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本次股权转让未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亦无需进行补缴。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对公司历次股权变动(包括股权转让、股权代持及还原和股权赠与等变动)的查验,历次股权变动涉及的自然人股东均按期申报并依法纳税,历次股权变动中未缴纳税款的情况系由于未产生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需缴纳。

 

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化宏、曾红英、曾晖已出具承诺:“本人承诺,不存在被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如本人因公司股权变动、分红和薪酬等方面原因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税务或未及时缴纳税务,需要本人承担相关责任的,或因未及时缴纳税务,被税务主管部门要求补缴税款或缴纳相关滞纳金的,或因政府机关要求等其他原因导致本人承担责任的,本人将无条件承担全部费用,若未来存在任何税务风险将积极配合税务主管机关,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以确保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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