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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延续部分到期税收优惠政策助企纾困
发布日期:2022-02-12 来源:内蒙古日报
自治区财政厅传出最新消息:2022年伊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决定延续2021年底到期的涉及4个税种、5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限至“十四五”末。
内蒙古自治区于2018年12月12日出台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实行减税和免税有关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税收政策: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调整为30%(待《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修订后实施);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各市、旗县人民政府原则上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建设施工企业采购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70%,货物流通企业购销金额核定比例下调至50%。
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对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真实业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为其代开,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取票难问题。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上述政策3年执行期满后,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大局,支持“十四五”时期全区民营经济及各类所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决定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除印花税所涉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其余5项税收优惠政策。预计到2025年末,为纳税人减负18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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