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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9粤海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
2022.01.19 粤海集团 00131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993年11月28日,对虾公司与香港甲统共同签署了《合资经营湛江粤海饲料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粤海有限。粤海有限的投资总额为476.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38.00万美元。其中,对虾公司认缴130.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香港甲统认缴107.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
公司控股股东对虾公司前身为湛江市对虾饲料联合公司,成立于1991年12月5日,系由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和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为2,026.00万元,国有产权由霞山国资管理。国企改制前,工商登记对虾公司、香港甲统分别持有粤海有限55%、45%股权,香港甲统所持有的45%股权实际为代霞山国资持有。
香港甲统所持有粤海有限 140.40 万美元出资的实际出资人为对虾公司股东霞山国资,对虾公司为霞山国资的全资子公司,粤海有限的股权系由霞山国资100%间接持有。
2004年,为贯彻落实当时国家及广东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精神,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经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对虾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经营者和员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粤海有限由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经营者和员工控制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8月7日,对虾公司与粤海有限形成《湛江市对虾饲料公司改制暨湛江粤海饲料有限公司重组总体方案》,确定2003年5月31日对虾公司和粤海有限可转让净资产为8,086万元,其中对虾公司所持粤海有限55.00%股权的可转让净资产为4,447.30万元,香港甲统所持粤海有限45.00%股权的可转让净资产为3,638.70万元;前述净资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放开公有小企业的通知》(粤府[1997]99号)以及湛府[1998]1号文,分别以2,846.27万元和2,328.77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粤海有限的经营者和员工。
2004年7月13日,徐雪梅、余伟珍和李积伟出资设立香港煌达,承接香港甲统所持的粤海有限45%的股权。徐雪梅、余伟珍和李积伟三人所持香港煌达股权系代粤海有限的经营者和员工持有,对虾公司与香港煌达的名义股东有所不同,但二者实际股东及股权结构一致,均为粤海有限的经营者和员工。
粤海有限经营者和员工支付全部改制款后,持股方式采取在不改变粤海有限直接层面原有的股权结构情况下(即境内持股 55%,境外持股 45%),境内由粤海有限经营者和员工受让霞山国资持有对虾公司 100%股权,粤海有限经营者和员工间接持有粤海有限 55%股权,境外由徐雪梅等三人成立香港煌达承接香港甲统持有粤海有限 45%股权,徐雪梅等三人系代粤海有限经营者和员工持有香港煌达的股权,粤海有限经营者和员工通过香港煌达间接持有粤海有限 45%股权。香港煌达和对虾公司虽然登记的名义股东不同,但两者内部的股东、持股结构和持股比例都是一致的。
因粤海有限经营者和员工已在境内向粤海有限实际出资人霞山国资支付100%股权对价,粤海有限经营者和员工相应取得粤海有限 100%股权,从实际产权出让方(霞山国资)转让粤海有限 100%股权给实际产权受让方(粤海有限经营者和员工)的交易行为来看,本次交易的资金收付双方、购股金额、资金流水与改制方案的约定是一致的。
香港煌达受让香港甲统持有粤海有限 45%股权系根据改制方案的要求解决粤海有限经营者和员工持股方式的安排,属于名义上的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为无偿转让,并未实际支付对价,故此次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并未有资金流水的反映。
为解除香港煌达内部股权代持情形,以香港煌达内部由徐雪梅所代持的全体自然人股东作为合伙人成立了承泽投资。承泽投资系为解决发行人股权代持问题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都曾经/现在发行人处任职,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业务,与发行人的关系为股权投资关系,未从事或经营与本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
2015 年 9 月 6 日,香港煌达的被代持股东签署《股权代持事项的承诺函》,确认与徐雪梅之间的股权代持事宜。
2015年9月6日,粤海有限作出董事会决议,香港煌达将持有粤海有限137.7126万美元出资额,即占比10.89%的股权转让给承泽投资。同日,对虾公司、香港煌达、承泽投资签署《章程修正案》。2015年9月6日,香港煌达与承泽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香港煌达将持有粤海有限10.89%的股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承泽投资。
本次股权转让系粤海有限经营者和员工股权代持的还原,根据保荐机构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访谈以及霞山区税务局于2021年3月15日出具的《确认函》,本次转让系股权代持还原,无需缴纳税款,发行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欠缴税款的情形。
本次变更完成后,粤海有限各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霞山区税务局于2021年3月15日出具《确认函》,确认代持还原以及粤海饲料历史上股权转让、增资、分红等事项,暂未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欠缴税款的情形。
因粤海有限外资股东存在股权代持,实际出资主体为境内身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外商投资企业身份以及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性存在瑕疵,发行人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其历史上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存在被追缴的风险。
粤海有限设立时已履行相应商务审批、工商登记等法定程序,且设立后已通过历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商年检及公示工商年报,后续历次变更已经湛江市霞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东省人民政府、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未因上述股权代持情形被审批机关撤销其中外合资企业身份或收到任何行政处罚,截至目前公司仍为有效存续中外合资企业。
针对股权代持引起的外商投资企业身份合法性问题,2016年6月23日,粤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5-1-3-60海饲料商务主管机关湛江市霞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了“湛霞经信[2016]18号”《关于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出资及股权代持相关事项的确认意见》,确认“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湛江粤海饲料有限公司的合营双方历史上的出资瑕疵及股权代持等行为已纠正,且得到双方的确认,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未造成较大影响,不影响其外商投资企业性质,不会因此给予其追溯性处罚。”
针对上述股权代持引起的粤海饲料历史上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合法性问题,粤海饲料主管税务机关湛江市霞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7月28日出具《关于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上税收优惠合法性的确认意见》,确认粤海饲料历史上的股权代持情况不影响公司以外商投资企业身份享受的税收优惠。
针对上述股权代持可能引起的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如粤海饲料被有关部门认定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或不应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粤海饲料被追缴税款或行政处罚,本单位/人愿意无条件向粤海饲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证不使粤海饲料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综上,发行人历史上外商投资企业身份和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身份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存在瑕疵,但上述瑕疵经有权主管部门确认,发行人外商投资企业的身份合法有效,不存在被追溯处罚的风险;其历史上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身份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存在被追缴的风险。上述瑕疵不会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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