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解读指南 | 政策资讯 |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搜索 |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01-17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所得税、增值税申报表与填报说明对照汇编(2025年版) 万伟华◎编辑 解读申报表背后的“税收逻辑”》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发布时间:2022-01-1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尊敬的纳税人、社会各界人士:


为贯彻落实《中国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其解读(祥见附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2月16日前,通过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电话:0871-63129042、0871-63123444(传真)

联 系 人:朱蕾宇

邮政编码:650051

通信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304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2年1月1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征求意见稿)》)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背景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规定,对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管理工作,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对云南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云南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5%。


三、《公告》实施时间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41号令公布,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税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