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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税进口资格核定办法的通知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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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财政厅 合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税进口资格核定办法的通知

皖科智〔2021〕18号


各市科技局、党委宣传部、经信局、财政局、广电新闻出版局,各隶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各市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宣部、科技部等7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厅等7部门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税进口资格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财政厅

合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

20211120


安徽省“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税进口资格核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等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以下统称“进口单位”),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二)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由科技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并动态调整)

 

第二条  享受政策的科技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

 

(二)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

 

第三条  享受政策的进口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面向公众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二)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三)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第四条  进口单位免税进口资格核定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进口单位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进口资格核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中,在认定有效期内的各国家级科普基地、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安徽省科普教育基地以及省直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科普基地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只需提供科普基地认定证书或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及合肥海关组织开展核定工作。

 

(三)对经核定符合免税进口资格条件的进口单位名单,由省科技厅对外公布,并函告合肥海关,抄送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广电局,报送科技部。

 

第五条  进口单位享受政策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通知》所列税号范围;

 

(二)为进口单位自用,且用于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移作他用;

 

(三)符合国家关于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口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进口单位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免税进口资格核定流程:

 

(一)通过核定的进口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免税进口资格核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开展核定工作;

 

(三)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合肥海关,抄送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并通知相关进口单位。

 

第七条  进口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

 

第八条  进口单位发生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通知》有效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合肥海关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合肥海关,抄送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广电局,报送科技部。

 

第九条  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进口资格或违反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由省科技厅查实后函告合肥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第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合肥海关每年组织对进口单位的免税进口资格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由省科技厅函告合肥海关,自函告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第十一条  省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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