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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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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关于发布《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商务厅、兰州海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联合制定了《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

2021年8月27日


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各级财政、税务、商务和海关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第五条 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取得海关电子商务企业注册登记后,提供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


第六条 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之前出口的零售货物,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后,可以按规定申报免税。


第七条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第八条 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零售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申报(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并将有关出口凭证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申报的免税零售出口货物的管理。


第十条 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国家对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商务厅、兰州海关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关于发布〈中国(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17号)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商务厅兰州海关关于发布〈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


2020年,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天水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成为我省继兰州市之后第二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商务厅、兰州海关联合制定本公告。


二、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第三条规定:“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等部门制定”,拟制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关于发布〈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三、必要性与可行性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关于发布〈中国(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17号)仅适用兰州市范围,已不适应发展要求,所以拟制定适用全省范围的免税管理办法。


四、起草过程


《公告》明确了在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注册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取得海关电子商务企业注册登记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零售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等涉税事项;《公告》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关于发布〈中国(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17号)。


五、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我们征求了局内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以及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和兰州海关的意见,并通过省局外网网页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经反馈,以上部门和有关单位无修改意见。


六、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


《公告》旨在适应全省跨境电商发展需要,废止并替代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关于发布〈中国(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17号),规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税申报业务,对纳税人相对权利和利益没有不利影响。


《公告》已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不存在妨碍公平竞争环境的条款。


七、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关于发布〈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商务厅、兰州海关联合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拟制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关于发布〈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三、公告的具体内容


《公告》明确了在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注册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取得海关电子商务企业注册登记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零售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等涉税事项;《公告》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关于发布〈中国(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17号)。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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