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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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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有关科室(支队):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工作方案》已经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第十一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6日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8〕265号)有关规定,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工作部署,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公平竟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战略部署,准确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和特点,切实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认真贯彻落实《指南》,加大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线索摸排力度。积极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反垄断执法,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工作重点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的抓好《指南》的宣传学习。以《指南》为工作指引,以保护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原则,全力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坚决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


(一)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订立协议、决定或者利用平台收集并且交换价格、销量、成本、客户等敏感信息;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意思联络;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实现协调一致,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行为。


2.通过订立协议、决定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对价格进行自动化设定;利用平台规则对价格进行统一;利用数据和算法对价格进行直接或间接限定;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限定其他交易条件等,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


3.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借助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轴辐协议行为。


(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3.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停止、 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拒绝与交易相对人开展新的交易;实质性消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在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方面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碍,使交易相对人难以开展交易;控制平台经济领域必需设施的经营者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以合理条件进行交易等行为。


4.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的行为。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的其他行为;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通过其指定渠道等限定方式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等行为。


5.无正当理由实施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利用格式条款、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无法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将不同商品进行捆绑销售;以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等惩罚性措施,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其他商品;对交易条件和方式、服务提供方式、付款方式和手段、售后保障等附加不合理限制;在交易价格之外额外收取不合理费用;强制收集非必要用户信息或者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交易流程、服务项目等行为。


6.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的行为。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实行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  


(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与平台服务相关的商品行为。


2.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设定歧视性标准、实行歧视性政策,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行政许可、备案,或者通过软件、互联网设置屏蔽等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行为。


3、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采购活动的行为。


4.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行歧视性待遇,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5.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6.行政机关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平台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竞争政策宣传。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渠道,采取专题报道、普法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反垄断法》《指南》和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不断增强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和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积极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秩序,切实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同时,紧紧结合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积极推动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落实,有效预防平台经济领域行政垄断行为发生。


(二)加强合法合规指引。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宣讲典型案例,引导企业主动学法、知法、守法。采取对平台经营者进行提醒、约谈、培训等方式,督促平台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检视和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完善企业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切实强化企业内部约束。同时,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指导企业切实抓好整改,在企业内部举一反三,进一步自查自纠,全面规范自身竟争行为,确保问题彻底整改到位,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三)加强垄断线索摸排。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在规范平台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增强反垄断意识,尤其加强对平台企业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分析研判,进一步加强对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线索的排查。通过舆情监测、日常管理、投诉举报等途径收集、梳理垄断行为线索,并积极鼓励和引导平台内经营者举报垄断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垄断案件线索,要进行初步研判,并及时固定证据,认为涉嫌垄断行为并有一定相关证据的,要按照“一案一报”的原则,按程序将垄断案件线索逐级上报至省市场监管局。因案情需要,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的,应同时报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科室(支队)要增强反垄断意识,在工作中发现的垄断案件线索要及时研判,涉嫌垄断的线索要按程序上报。


(四)按照授权实施调查。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依法实施调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调查。结合调查需要,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查证真实、完整的证据资料。对于情节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受托机关要及时向委托机关请示汇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反垄断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做好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按照发展和规范并重的工作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积极促进全市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细化职责分工。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以问题为导向,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压实责任。要强化反垄断、综合执法、知识产权、12315、信用监管等部门内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局相关科室(支队)要加大各领域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指导力度,注重市、县(区)两级上下联动、信息互通。各地在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困难,要及时与市局沟通,发现的案件线索要按程序上报。


(三)增强业务素质,提升监管水平。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反垄断法》和《指南》的学习,借鉴省内外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的经验做法,在工作中举一反三,不断提升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同时,结合辖区监管实际,不断完善反垄断工作机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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