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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咨询有限公司虚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东税二稽处〔2021〕832号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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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东税二稽处〔2021〕832号


东莞市卫企财税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900MA538ML223)

 

我局(所)于2021年2月2日至2021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寮步坑口振兴七巷2号210房)2019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成立于2019年5月14日,2021年4月1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刘玉婷,行业: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生产经营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寮步坑口振兴七巷2号210房,经营范围:企业登记代理服务;会计服务;税务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代理及咨询;商标代理;专利信息咨询。存续期间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检查人员通过实地核查、查询税收征管系统及税务发票稽核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等税收应用平台,调取你(单位)银行数据,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情况:1、虚假登记信息;2、进销项异常;3、生产经营异常;4、资金交易异常。综合分析有关数据和资料,认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你(单位)登记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增值税申报表、发票明细资料、金税三期发票领购截图、申报纳税证明等资料;

 

(三)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寮步坑口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查找证明;

 

(四)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查询结果。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在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5份(开票金额合计:129,900.99元,税额合计:1,299.01元,价税合计:131,20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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