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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公告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登记证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本公告规定的第二、三、四条除外。
二、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机构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三、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以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别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四、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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