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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永续债)将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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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的规定: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参考下最新发布的《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签署日期:2021年12月22日):

 

本期债券分品种发行。其中品种一和品种二发行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

 

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基础期限为2年,以每2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品种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2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品种债券;品种二基础期限为3年,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品种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品种债券。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行使不受次数的限制

 

本期债券设置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因税务政策变更或者因会计准则变更赎回本期债券全部未偿份额。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

 

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计息,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


发行对象:本期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清算时的清偿顺序劣后于发行人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且优先于普通股股东

 

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

 

会计处理:本期债券设置递延支付利息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关于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号)和本募集说明书的条款,发行人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

 

税务提示:根据《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本期债券属于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将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人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人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除此以外,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人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其他税款亦由投资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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