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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与原件不符,资金结算不真实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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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罚告〔2021〕67号


济南市莱芜鑫裕祥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1202349041411B):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西泉河村)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2月2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8年2月5日从莱芜市盛资经贸有限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抵扣进项税额101999.46元;货款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与原件不符,资金结算不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行为认定为偷税行为,拟罚款109139.4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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