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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销售电子虚拟卡预付卡为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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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1〕Z168号 2021年9月3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虚开发票罪(单位)

 

2017年至2020年间,**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另案处理)为非法获利,利用**公司控制的代理销售预付卡业务的关联公司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被告人邓正洋任**公司**,主管业务拓展部,张某某及忻某某(均另案处理)任**公司**,三人具体负责预付卡的发行与销售。期间,**公司以销售电子虚拟卡预付卡为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公司、**公司、**公司、**公司为开票方,先后为上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收取受票公司一定比例的开票费等费用。经审计,被告人邓正洋以**公司名义或以**公司控制的**公司、**公司、**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3,000余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亿余元(以下币种同)。


二、虚开发票罪(个人)

 

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邓正洋为非法获利,在明知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介绍**公司为上海**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8份,价税合计4,614,994元。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邓正洋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虚开发票罪(个人)相关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正洋作为**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税收及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单位)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正洋违反税收及发票管理制度,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个人)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正洋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正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该部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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