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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白酒行业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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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白酒行业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为持续加强白酒消费税政策管理和服务水平,营造白酒行业公平优质的营商环境,我局起草了《关于明确白酒行业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公众提出意见,并通过以下方式于2021年11月26日前反馈我局:

 

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shanxi.chinatax.gov.cn),通过首页“互动交流”栏目中的“意见征集”,点击“关于对《关于明确白酒行业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sxswhlc@163.com。请在邮件标题加注“《明确白酒发票开具等问题》意见”字样。

 

三、邮寄纸质信函至: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水西门街31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邮编:030002。请在信封表面加注“《明确白酒发票开具等问题》意见”字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白酒行业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白酒行业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规范白酒行业税收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白酒行业经营主体销售白酒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生产、销售白酒的单位和个人。

 

二、生产、销售白酒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白酒产品时应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选择正确的商品编码“1030302000000000000白酒”。

 

三、白酒生产企业和个人生产销售按规定不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的,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和“规格型号”栏应填写规范的白酒品名和规格,且应与《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中的品名、规格一致;汇总开具白酒产品清单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货物汇总销售清单,清单中货物名称、规格应与《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中的品名、规格一致;

 

白酒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已核定过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的,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和“规格型号”栏应填写规范的白酒品名和规格,且应与《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和《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中的品名、规格一致;汇总开具白酒产品清单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货物汇总销售清单,清单中货物名称、规格应与《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和《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中的品名、规格一致。

 

白酒生产企业和个人生产销售散白酒的,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统一填写为“散白酒”,“规格型号”栏填写散白酒的度数,“单位”栏统一填写为“千克”。

 

四、白酒销售单位及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购进白酒时,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销售其购进的白酒(拆箱零售给个人消费的除外)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和“规格型号”栏应与其购进的白酒品名、规格一致;汇总开具白酒产品清单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货物汇总销售名单,清单中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其购进的白酒品名、规格一致。

 

五、“备注”栏可填写纳税人需要说明的事项或信息。

 

六、月收购散白酒超过一吨的,购买方(包括但不限于白酒生产和销售企业)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购合同、收到的增值税发票以及食药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单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涉税资料。

 

七、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白酒产品时,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白酒品名、规格不在其报送的《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中的,应于发票开具所属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品牌规格白酒的经济指标信息,否则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该品牌规格白酒的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销售单位购进白酒时未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的,若属于收款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及逃避缴纳税款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稽查部门。

 

销售单位销售其购进的白酒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品名、规格与其购进的白酒品名、规格不一致的,若属于“变名销售”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及逃避缴纳税款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稽查部门。

 

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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