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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自行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操作指南 | “学指南 促转化”专栏之五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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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21  信息来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网络服务平台

为加大《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力度,提升政策精准送达率,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联席会办公室近期编制发布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集》。“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创业中关村”公号将以专栏形式陆续推出“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相关内容,以扩大《条例》社会影响力,激发全社会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动能,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力北京加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本期推出第五篇“科研人员自行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科研人员自行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注:

1. 允许自行实施转化协议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规定自行制定。



2. 无正当理由是排除单位在需要进行战略布局、不同类型和行业科技成果转化特点不同等特殊情况。

(一)适用对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

(二)办理流程

1. 科技成果完成人提交自行实施转化申请;

2. 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

3. 单位审批(具体决策形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因单位有正当理由可以不同意,驳回申请;

4. 审批同意后,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署允许自行实施转化协议,约定转化方式、收益分配等内容;

5. 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其间,成果转化机构应提供必要的交易信息、知识产权服务、交易咨询、谈判指导、技术支持等服务。

(三)依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11〕12号);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2021修订版)。

(四)基本要求

1. 单位自职务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提供科技成果自行实施申请材料,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单位应当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2. 在双方达成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协议后,在转化实施期间,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须提供必要知识产权服务、交易咨询、谈判指导、技术支持等服务;

3. 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4. 涉及向境外转移技术的,应遵循《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相关要求。

(五)提交材料

1. 科技成果自行实施申请材料;

2. 允许自主实施转化协议。

(六)受理部门

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

(七)办理时间

随时办理。

(八)问答

1. 科研人员可以自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吗?

答:根据《条例》第十一条,单位自职务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单位应当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2. 如何理解单位对科研人员自行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支持和配合义务?

答:参考《条例释义》第十一条,在双方达成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协议后,单位须提供必要的交易信息、知识产权服务、交易咨询、谈判指导、技术支持等。另外,在科技成果转化完成后,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兑现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的转化收益。此外,《条例》规定也充分考虑单位正当合法权益的保障,通过设置“无正当理由”这一限制规定,排除单位在需要进行战略布局、不同类型和行业科技成果转化特点不同等特殊情况。同时,也规定完成人自主转化的情况下,只可以采取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共同合作实施这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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