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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21〕23号)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自然人股东(以下统称“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查验由申请人提供的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情况(《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表》)(详见附件),经查验已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
四、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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