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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江门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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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江门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公告〔2021〕3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关于调整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的公告》(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3号)中的《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第11项“销售不动产”下增加一行“其中:转让二手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1.5%。修改后的《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


二、个人转让二手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9日


附件:

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经营(所得)项目

核定征收率(%)

1、制造业

0.8

2、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0.5

3、加工修理修配

0.8

4、交通运输业

1.5

   其中:客运

0.8

5、建筑业

1

6、邮电通信业

1

7、文化体育业

0.8

8、娱乐业

2

9、服务

服务业

1.2

其中:桑拿、推拿、沐足

2

 

其中: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出资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个人。

 

5

10、转让无形资产

1

11、转让不动产

1

    其中:转让二手非住宅

1.5

12、其他行业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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